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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概況
2013/01/23 來源:http://www.zks.asura 編輯:ZksAs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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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商標申請及審查規定新修改
美國專利商標局對現行的商標申請和審查內容進行修改。新規定自1999年10月30日起生效。下面是幾處修改要點:
美國專利商標局對于缺少實際使用、打算使用證明或以國外的在先申請、注冊為基礎的非正式商標申請也將予以受理,并給予申請日。新申請只要滿足如下最低要求即可被受理:
*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清晰的商標圖樣
*商品、服務清單
*一個類別的申請費
完整的申請要求可在審查過程中補充完成。非正式申請的最大可取之處在于申請人可早日獲得申請日或有一定的時間以確定該申請商標的使用情況、在先申請和注冊情況。
一些形式要求被刪除。"商業上使用"現在意指由美國國會規定的所有類型的使用,無需申請人詳細說明該商標是在美國州際使用或是從國外進口到美國的使用;取消對有關使用方式的要求。
申請人無需說明該申請商標是如何使用在與之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上。然而,申請人仍須指出該申請是基于商標的實際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基于實際使用而提交的申請,申請人僅需要提供1張商標使用圖樣而非3張商標使用圖樣。推薦采用清晰的復制形式的或數字圖象形式的平版商標圖樣,而不是實際使用的商標標簽或商品包裝等形式的使用圖樣。
商標注冊人通常應當在商標注冊后的第5年至第6年期間另外提交商標使用聲明。除此之外,商標注冊人還應在商標注冊后的每10年續展時再次提交商標使用聲明,并有6個月的寬限期。
二、美國商標法規定
“商標”包括文字、名稱、符號、圖形或者其組合,由制造者或者商人用以識別其商品,以區別于他人生產或者銷售者。美國商標含意包括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保證商標。商標可以是平面視覺商標,也可以是立體的(三維)視覺商標,也允許音響商標即聽覺商標注冊。
1.申請基礎。
美國對商標專用權的確立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則,一個商標只要投入商業使用,即使沒有注冊,也擁有商標專用權,在發生商標專用權爭議時,美國專利局將裁定商標專用權屬于最先使用者。除使用在先原則外,下列條件也可成為在美國申請商標注冊的基礎:
(1)意向使用,即申請人有打算在美國使用的真實意圖。
(2)原屬國申請。雖然申請人在本國已申請注冊,而尚未獲準注冊,但必須已取得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3)原屬國注冊,即已在本國取得商標注冊證。
2.申請人資格。
無論商標所有人為個人、公司、商號或社會團體,均可申請商標注冊。凡在美國有固定住所或工商企業的外國人,可按本國人同等待遇,對其他外國人,一般按對等原則處理。不居住于美國的商標申請人,需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3.禁用條款。
任何用文字、符號或標志,或這些事物的組合作為商標,以區別申請人的產品而不違禁例者,均可予以注冊,但下列內容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1)含有不道德、欺騙或丑惡的事物,或者含有個人組織、信仰或國家象征進行誹謗或虛偽和它們的關系使之喪失信譽的事務。
(2)含有合眾國或某一州、市或某一外國的旗幟、國徽或其他徽章,或其他仿制品。
(3)未經本人書面同意,使用在世的某人姓名、肖像或簽字式樣者;或美國某一已故總統的夫人仍健在時,使用該已故總統的姓名、遺像或簽字式樣,而未經總統夫人書面同意者。
(4)近似于他人已注冊的商標或地人在合眾國已使用而未放棄的商標或商號名稱,可能引起混淆、訛誤或欺騙者。
(5)屬于虛偽、欺騙的對申請人產品和產品地理方面的描述或單純屬于綽號的文字。
4.對商標的管理規定:
(l)對于通過對欺詐或蒙騙使用商標于商業上的行為,準法律起訴。
(2)把商業納人合眾國會管制之下,以保護注冊商標在商業上使用不受州或地區立法的干預。
(3)保護正當商業經營,防止不正當競爭,制止使用復制、抄襲、偽造、仿冒已注冊商標在商業上從事欺詐或者蒙騙。
(4)根據美國和外國簽訂的有關商標、商號名稱和制止不正當競爭條的和公約的規定,賦予權利和補救。
5.對偽造商標行為的處罰
(1)對個人偽造的,罰金25萬美元或者處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處100萬美元罰金,或者處15年以下徒刑。
(2)對合伙偽造的,處100萬美元罰金;再犯者處50O萬美元的罰金。
三、美國商標管理制度
美國的第一部專利法雖然沿用了英國1624年《壟斷法規》,但美國《商標法》卻完全是在自己的判例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美國于1870年頒布第一部聯邦《商標法》。從1905年開始,美國把注冊商標與雖未注冊但其使用超出了一州地域的商標,都納入了聯邦《商標法》調節的范圍。美國現行商標法是1948年頒布的《蘭哈姆法》,載于《美國法典》第15編.這部法律1982年10月作最后一次修訂。
1、美國商標制度的一般特征
美國各州都有商標立法權,有商標的“州級注冊權”,并設有州級注冊機關。在美國,商標權的地域性特點不僅反映在國與國之間,而且還反映在州與州之間。但各州商標局均無權接受外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即使外國人在美國從事貿易活動的范圍僅以一個州為限,要想獲得商標注冊也只能向聯邦專利商標局申請。美國商標法中包含制裁不公平競爭活動的規定。如《蘭哈姆法》規定,任何人偽稱商品產區或說明,不論用文字或符號標示,不論是粘附于商品、商品容器上或用作服務標志,以從事商業經營者:以及明知商品產區或說明屬于虛假,仍然從事承運、商業經營或轉手他人承運或經營者,均應對下列民事訴訟承擔責任;由在被冒稱為原產地的地區從事商業經營的大提起的訴訟,或由那些認為此種虛假說明或描述會損害其利益的人提起的訴訟。
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的注冊簿分為“主簿”與“副簿”兩部分,這與英國及一些英聯邦國家的商標注冊簿分為A、B兩部分很相似。商標法規定有5種標記不準注冊:
(1)不道德的或違反“公共秩序”的標記;
(2)與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律所禁用的一些國旗、國徽、國際組織標志相同或相似的標記;
(3)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在世人姓名或肖像的標記;
(4)可能在市場上引起混淆的標記;
(5)說明性的標記或該說明與商品內容不符的標記,包括地名與產地不同的地名標記、美國常用的姓。
前四種標記是須絕對排斥在注冊簿之外的:對第五種標記,如果經審查認為它具有將一企業的產品與其他企業的產品相區別的功能,則可以批準在“副簿”注冊。在副簿注冊的商標,如果經一定時期使用證明它完全具備注冊商標條件,則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當于“準注冊簿”。
2、美國商標權管理
美國商標法規定,獲得注冊的商標必須在商標圖案上加“注冊商標”字樣或?標記。商標所有人對于商標局不批準注冊的決定不服,或利害關系人對商標所有權有爭議,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向聯邦區法院起訴或向“巡回上訴法院”起訴,也可以按《商標法實施條例》專利商標局的“商標審定及申訴委員會”申訴,而后向“關稅與專利上訴法院”上訴。在權利沖突訴訟中,如果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選擇了按民事訴訟法起訴的程序,另一方就不得再按《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程序起訴或應訴了,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的程序是優先的。
《蘭哈姆法》規定,服務標志、集體標志和證明商標在法律上受保護的地位與商品商標相同。美國是第一個在成文法中把服務標志與商品商標等同對待的國家。美國商標法對商標有使用要求,即不使用則失去商標權。“使用”的含義不限于在經銷的產品上使用,它包括在與商品有關的標簽上、與商品有關的展覽、陳列或廣告中使用。要求申請人在商標注冊申請案中寫明“首次使用”日期,以及“首次在貿易活動中使用”的日期。已注冊的商標要維持注冊有效,也必須使用。商標注冊人每隔5年要向專利商標局提交—份“使用誓詞”,保證自己—直在使用該商標(這并不是說注冊入要保證一天都不間斷地使用它)。除了注冊后的第一個5年之外.在以后任何一個5年中,只要未曾連續兩年不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該注冊商標,就視為符合“使用要求”。《蘭哈姆法》規定,如果商標注冊人權利受到侵害.而且在按該法的民事起訴中侵權事實成立,原告有權向被告要求下列賠償:
(1)被告人從侵權中獲得的利潤;
(2)原告所受一切損失;
(3)訴訟費用。
法院應對索賠的利潤和損失進行估算或按其指示進行估算。估算利潤時要求原告對被告的銷售提供證明,估算損失時,要求被告對各項成本或折扣提供證明。對估算的損失,法院可根據案情,做出高于實際損失的裁決,但不得超過3倍。當法院發覺根據利潤的數字不足或超出實際數字,可根據案情,對不足或超出部分做出適當裁定。凡依據《蘭哈姆法》提出的侵權訴訟,不論涉及的金額高低,均不能由州法院受理,而要由聯邦法院受理。在權利沖突的訴訟中,已在聯邦商標局“主簿”中注冊的商標的地位優于未在該簿注冊的商標,在一般情況下法院均判定在“主簿”的注冊人為商標權的當然所有人。
美國商標法承認具有次要意義的商標有效。“次要意義”指的是一個地名或說明性的詞匯,在某企業生產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一段時間后,所產生的除其原始意義之外的新含義。用戶看到這種產生了次要意義的詞,就會自然把它和某商品聯系起來,于是它作為商標就具有了識別性。原獲準在“副簿”注冊的標記,如果產生了“次要意義”,則能夠上升到“主簿”中。這是“地名及說明性詞匯不能注冊”原則的一個例外。
在“主簿”注冊的商標,即使僅僅在一州或數州地域內使用,也享有在全國地域內的專有權。如果注冊人同時又是第一個在貿易活動使用商標的人,他就有權在全國范圍排斥其他任何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如果在注冊人之外還另有在貿易活動中先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的人即第一個使用人,注冊人就有權把第一個使用人的使用范圍限制在其原使用地域而不準擴大,同時有權排斥其他人使用。在“主簿”注冊之后,商標在5年內從未間斷使用,也未受到爭議或爭議不能成立,則商標權被視為永久確立,該商標成為“無爭議商標”。在“主簿”上注冊的商標權人有權制止其他人的帶有相同或相似標記的商品進口。
如果商標在任何注冊簿(不論主、副)中注冊后,商標權人連續兩年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該商標,就視為初步放棄商標權;由于注冊人經營中的疏忽或錯誤而使商標失去作為原產地標志的作用,也視為商標放棄。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20年,續展期也是20年,可以無限續展。
商標權可以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商標轉讓必須連同企業本身或企業信譽,而不能單獨轉讓。同時,美國的判例法還規定,如果企業倒閉或結業,其經營信譽即不復存在,企業的有形財產可以轉移給第三方,但商標權不能轉讓,即使轉讓了也視為無效。凡在聯邦注冊的商標,轉讓時都必須在聯邦專利商標局登記,否則轉讓無效。美國《國內稅法》把商標轉讓及許可證收入的所得稅作為“長期資本利得稅”對待,但如果許可人有權通過控制被許可人的產品質量而控制后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則許可證或特許證的使用費的稅收就不能作為資本利得稅對待。
3、美國涉外商標權管理
《蘭哈姆法》規定,美國所參加的有商標保護內容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國民,或與美國訂有雙邊商標注冊協議的國家的國民,如果在其本國已經申請了商標注冊,則在半年之內享有在美國就同一商標注冊的優先權。外國人在美國申請商標注冊可以其在本國申請或獲得注冊的證件副本為依據,也可以其在美國已經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該商標的事實為依據。如果商標在其本國已獲得商標注冊,則同一商標在美國的注冊申請一般不會被拒絕:如果尚未在本國注冊,但在該國與美國之間的貿易活動中已經使用了該商標,那也符合美國“靠使用獲專有權”的原則,可能被批準注冊。
美國參加了《巴黎公約》,是其成員國,可以為其他成員國國民提供國民待遇保護,但它至今尚未參加任何保護商標權的專門的國際條約和協定。
商標注冊所使用的商品及服務項目的分類上,美國采用《尼斯協定》中的國際分類。
四、美國商標在全球受保護
2003年8月2日,美國完成了加入馬德里議定書的正式程序,美專利商標局將從11月2日起接受馬德里商標申請。
美專利商標局局長羅甘說:“加入馬德里議定書,說明美國更加重視在全世界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美國商標所有人有了一個迅速、簡便、廉價的手段在馬德里議定書的58個成員國中保護自己的商標。”
2003年11月2日,馬德里議定書將對美國正式生效。美國商標所有人將可以向美專利商標局在線遞交英文寫就、美元支付的電子申請,指定馬德里議定書58個成員國中任何一國或者所有國家。沒有這個協議,美國商標所有人要獲得相應的保護,就要逐個在這些國家,用該國的語言和貨幣,分別遞交申請。
WIPO總干事伊德利斯先生對美國加入馬德里體系表示歡迎,他說:“美國加入該重要條約無論對美國商標持有人還是對馬德里議定書締約方的其它國僑民都是一個重要的、積極的事件,這將為各有關方面打開一個新的商業契機。”
馬德里體系是由兩個條約組成:1891年的馬德里協議和1996年生效的關于馬德里協定的議定書。該議定書為馬德里體系增加了了一些新的內容,消除了阻礙一些國家加入加入馬德里協定的障礙。每一個國家都可以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也可以同時加入這兩個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