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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
2013/02/20 來源:http://www.zks.asura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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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申請人,其商標在所屬國向商標主管部門遞交注冊申請后,可就同一商標通過所屬國的商標主管部門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國際局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注冊人選擇法語或英語的其中一種,向國際局提出指定國家(必須是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締約國)的注冊申請并繳納國際局規定的規費、注冊費用或者指定國家收取的單獨規費。國際局在收到申請后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要求保護的各締約國。被要求保護的締約國在收到國際局的通知后,在12個月以及部分國家為18個月的期限(有異議的話,則時間要更長)內對該商標是否給予保護作出決定。如果在該期限內不向國際局通知駁回在該國的注冊及全部理由,即視為該商標已在該國核準注冊。經國際局注冊的商標,其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以請求續展,每次續展期也為10年。
如果商標所有人在獲準國際注冊之日起的5年之內,該商標在所屬國已全部或部分被撤消而不再享受法律保護時,該商標在指定國家所獲得國際注冊也隨之被全部或部分撤消。但在國際局撤消該商標之日起的3個月內商標所有人可以將該商標轉換為有關國家的注冊申請,并保留原國際注冊日為該商標的申請日,如果該商標享有優先權日的話,則仍能享有優先權日。另外,如果從獲得國際注冊之日起滿5年以后,該商標無論在所屬國是否全部或部份被撤消,都將不再影響該商標國際注冊所產生的權利,而獨立地受到指定保護國的保護。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的規定,由其成員國的法人或自然人,通過本國商標主管部門向設在瑞士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的,可以同時在除申請人所在國之外的其他成員國要求取得領土延伸保護的商標注冊申請。經過《協定》或《議定書》規定的審查程序,由國際局在《國際注冊簿》上予以登記,在國際局編發《國際商標公告》上進行公告,并發給注冊人《商標國際注冊證》。對這一系列行為的過程稱之為商標國際注冊。
但是請注意,美國并不承認馬德里國際商標,所謂在美國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都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