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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與電子商務行業相關的商品及服務稅(GST)原則
2019/11/25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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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 與電子商務行業相關的商品及服務稅(GST)原則并幫助您了解商品和服務稅“ GST”應在實物商品的電子商務交易中收費和數字服務。

基本概念
實物:標準等級
如果您通過互聯網銷售貨物,并且貨物在新加坡當地交付,那么是會涉及到新加坡本地的商品及服務稅(GST)。
實物:零評級
要使商品賣方的貨物供應消費稅稅率為零,賣方需要證明貨物是從新加坡出口。如果貨物是由賣方出口或由賣方貨運貨運代理,只要賣方保存必要的出口文件,賣方可以享受貨物零消費稅的稅率待遇。
如果您是新加坡本地GST注冊的供應商或供應商,提供電子商務行業中的商品和服務的本地GST注冊市場運營商,一定好好看看哦。
電子商務是指在以下情況下進行的業務交易(買賣)以電子方式進行。
通常,交易發生的媒介不會改變交易的應納稅額。因此,相同的商品及服務稅規則適用于在新加坡制造的商品或服務的供應,無論是否通過互聯網或電子網絡(包括電子市場)或通過傳統方式。
如果您通過Internet或電子網絡提供實物商品,如果將貨物本地交付給客戶,則供應量會適用到GST。
如果您能提供相應的文件證明,您所售賣的實體商品是銷售到海外的地點,那么可以享受零稅率。
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服務(包括數字服務)將商品及服務稅,除非它符合商品及服務稅第21(3)條的零稅率標準法案。
最新: 2020年1月1日起,新加坡實施海外供應商注冊(OVR)制度
自2020年1月1日起, 新加坡實施海外供應商注冊OVR制度后,提供數字服務或電子市場的供應商, 代表海外供應商向新加坡的客戶提供數字服務,
海外供應商可能需要在新加坡注冊商品及服務稅并對其銷售收取商品及服務稅。
OVR制度可能會影響新加坡本地數字服務提供商。如果您提供通過新加坡本地或海外電子市場提供的數字服務,電子市場運營商可能會選擇在您的數字商品中計入GST服務。
如果您是電商平臺運營方,當海外服務商通過您的電商平臺提供數碼服務的時候,您需要知道在什么情況下您的電商平臺會被認定為數碼服務供應商以及相應的消費稅影響。

數字服務的定義
數字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或電子網絡及其本質決定了其供給自動化,無需人工干預,無需人工干預信息技術的使用。
數字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可下載的數字內容(例如,下載移動應用程序,電子書和電影);
(2)基于訂閱的媒體(如新聞、雜志、電視流媒體節目和音樂,以及在線游戲);
(3)軟件程序(例如下載軟件、驅動程序、網站過濾器和防火墻);
(4)電子數據管理(例如網站托管,聯機數據倉儲、文件共享和云存儲服務)。
(5)通過電子手段提供支持服務,以安排或促進可能不是數字性質的交易(例如。傭金、掛牌費和電子服務費市場)。
電子市場
電子市場被定義為允許供應商的媒介,為客戶提供耗材,并通過電子方式進行操作手段。
它包括通過網站,互聯網門戶,網關,分發平臺或任何其他類型的電子接口,但不包括付款處理商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
海外人員(供應商/客戶/市場)
海外人士是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或個人:
第7款規定的條件,并視為屬于新加坡境外

對于通過互聯網提供的由您或通過您的貨運代理在新加坡出口產品,您需要作為出口商保存下列文件
(1)海運或空運出口提單/空運提單/附屬出口證明,詳細說明
你方貨物出口,并以你方出口商的名義出口,出口許可證/附屬出口證明,說明你是出口商,還有車號。
(2)向客戶開具的銷售發票;
(3)客戶的采購訂單或同等文件;
(4)由你方貨運代理背書的裝箱單或提貨單,或經辦人,具體如下:
1、聲明“交付的貨物用于出口”;
2、公司名稱、地址和GST注冊號(如適用)
你的貨運代理或裝卸代理人;以及收貨日期;
(5)保險單據(如適用)及裝運詳情;及
(6)收到客戶付款的證據。
對于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通過郵政或快遞公司,您需要維護:
(1)包裹寄送單/快遞寄送單/空運單(如果適用)由快遞公司背書,并注明您的姓名,出口商/寄件人并說明出口貨物的詳細情況;
(2)客戶的采購訂單或同等文件;
(3)向客戶開具的銷售發票;
(4)保險單據(如適用)及裝運詳情;及
(5)收到客戶付款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