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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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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證之美國分公司的條件和要求
2014/04/17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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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證
L1簽證(派調跨國公司職員赴美工作的簽證)是發給跨國企業的經理及主管級人員,以及對公司的運作,或公司產品及其在國際市場的情形有特殊知識的人員。
L1簽證的類別
L1A簽發給經理或主管級以上的人員(如:總裁、總經理、副總經理等),此類別的簽證可獲準在美停留最長七年;
L1B簽發給有特殊技能的專業人員(如:總工程師、市場總監、會計師),此類別的簽證可獲準在美停留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申請L1簽證的優勢
L1簽證允許申請人有移民傾向,簽證官不會以此為理由拒簽;
L1簽證持有人的家屬(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L-2簽證,跟隨赴美。成功獲得L-2身份后,配偶可以在美國合法打工,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享受免費的教育和福利;
L1簽證持有人進入美國子公司工作后,其任職的子公司只要同海外母公司的隸屬關系不變并保持運營,一年后即可提出永久居留(綠卡)的申請。
L1簽證的申請條件
L1簽證是外國公司對其美國子公司進行人員調動所使用的簽證,這就意味著外國公司必須在美國注冊公司實體。
以成立外國公司的美國子公司為例,在美國成立公司屬各州政府管轄,通常沒有資金和股東方面的限制,這一點與中國中國大陸公司對新設立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及純內資和中外合資公司設立要求不同。然而,如果外國公司打算從外國母公司向美國子公司通過L1簽證派遣人員,所設立的公司不僅僅要符合公司所在地州政府的要求,另外還必須符合美國移民局對新設立的美國子公司的種種要求。
首先,美國移民局要求外國公司與美國子公司必須有一定的隸屬關系。這種隸屬關系可以體現在很多方面,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是美國公司為外國母公司所控制。因此,新成立的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體現外國母公司的控制權,而體現此控制權的最直接證據就是外國公司為擁有美國子公司50%或以上的股權的最大股東。
移民局對新進成立的的另一個重要要求就是新公司的啟動資金。雖然美國各州政府通常對新公司沒有嚴格的資金要求,但如果新成立的公司要作為申請方向移民局遞交L1簽證申請,則必須向移民局證明有足夠的資金支持公司的運作。
此資金規模根據公司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美國公司應當提供證據表明資金來源于母公司。有些外國公司在設立美國子公司前派遣公司人員來到美國進行考察并隨身攜帶現金,這些隨身攜帶的現金后來作為母公司的投資和美國子公司的啟動資金投入新設立的美國子公司。一旦移民局對新公司的資金來源提出質疑,這種投資安排很難提供有力的書面證據證明外國母公司的投資。
移民局對遞交L1簽證申請的美國公司的另一條要求就是此類公司必須有正式的辦公地點。有些美國公司在設立后沒有租用正式的辦公地點而使用住家的地址和電話等。此類情況移民局一旦發現將對L1申請很不利。設想如果連租用辦公地點的費用都不愿意提供,如何向移民局表明外國母公司對美國子公司的投資和信心。
成立美國子公司并進行L1申請時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因此,外國公司在成立美國子公司之前就應當咨詢專業機構,并在律師的指導下設立公司和對新公司進行投資,以免出現由于前期工作的誤差影響到L1申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