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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沒有什么方法比L1更合適
2014/04/18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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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L1簽證: 簡介
美國L1簽證簽證類別 (又稱“公司內部轉調人員”)是美國的一種非移民簽證,允許在美國和境外同時運作的企業內部調轉其海外某些類別的雇員到美國工作,工作時限為七年。該雇員在過去的三年內,必須在美國公司境外的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或分之機構中至少連續工作一年。
在美國經營的公司可向移民局服務中心申請為L1簽證,轉移其海外員工到美國。這一類員工最初將被授予時間為三年美國L1簽證。
有兩類員工可作為美國L1簽證的受益人:
1. 經理/行政人員
美國法律對于L1申請中經理和行政主管人員的定義十分嚴格,并且有詳細的對其職責和職務的描述。經理或行政主管人員應對專業工作人員負有監管職責,并且/或者監管著某一重要的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對此類人員將給予最初為期三年的L1簽證,之后每兩年可續簽,延至七年為限。
2. 專業知識的員工
這一類別包括知曉公司產品/服務、開發研究、運行系統、專有技術、管理方式或程序的員工。這類員工將被給予最初為三年的L1簽證,最長可延展至五年。
在L1身份允許的最長期限期滿后,該員公必須在美國之外受雇工作雇用最少一年才可以申請新的L簽證或者H簽證。
美國L1簽證: 申請資格的一般要求
所有L1雇員必須在申請前的三年中,受雇于外國公司工作至少一年時間。該雇員是由申請人直接雇傭,或是受雇于申請人的代理機構或個人服務公司,甚至是基于自由職業的基礎上,只要在前述之年限中申請人對該員工有管理和控制權力就符合申請條件。
該雇員在受雇期間,其任職因為行政主管、經理、或具有專業知識的員工。如果美國公司已經運營一年以上時間,具有專業知識的員工可以到美國任職為經理或行政主管,經理或行政主管也可以到美國任職為具有專業知識的員工。
如前所述,對于經理和行政主管的證明標準是十分嚴格的,他們通常必須監督其他專業或管理人員或者領導控制公司重要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的日常運營。然而,具有專業知識的工作者的資格相對較容易符合,任何熟悉雇主特定產品、工藝程序或制作方法的員工都可達到要求。
美國L1簽證: 申請程序
申請美國L1簽證簽證首先應向美國移民局(USCIS)提交I-129表格,一同提交的相關文件應表明,無論是美國公司與外國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都符合的法律和條例規定中所設置的資格要求。
移民局在假如批準I-129表格的申請,將提供給申請人I-797表格,并以此作為申請的基礎,外籍雇員即以在其住所地所屬的美國大使館或美國領事館申請簽發簽證。
若申請I-129表格時,外籍員工已經在美國境內,可以要求更改其當時所持的身份(例如訪問者身份或學生身份等),只要他們在申請I-129的時候持有該合法身份。如果在申請I-129之后,該外籍員工的身份已經超過時限,但在在得到批準之前沒有負面的后果,那么在此期間該員工停留美國境內是合法的。
在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時,主申請人(即外籍員工)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子女將獲得L-2簽證。美國L1簽證主申請人的子女可以上學。美國L1簽證主申請人的的配偶將自動獲得在美國工作的權利。子女不能接受有償的工作。配偶可以,但并不是不須,在到達美國之后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獲得EAD卡之后為任何雇主工作。主申請人的配偶可直接申請社會安全號碼,獲得之后可為任何雇主工作。L-2簽證持有者申請社會安全號碼所需提交的材料和美國L1簽證持有者的要求基本相同,單應額外提交EAD工作許可或者結婚證明的原件。
簽證申請得到批準獲得I-797批準通知書,并不能保證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將最終簽發該簽證。如果領事官員認為該員工符合申請資格要求,美國境內公司及其境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機構是合法的,那么美國L1簽證簽證申請通常會獲得批準。
那么通常情況下,假如領事官員認定一下事項,將拒絕簽發美國L1簽證簽證:
a) 提起L - 1簽證申請的美國公司不符合申請資格;
b) 其境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不符合申請資格;
c) 其境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在獲得美國L1簽證簽證之后將停止在美國的運營;
d) 作為申請人的公司或作為主申請人的外籍員工在獲得USCIS的批準時存在欺詐行為;
e) 主申請人不符合移民和規劃法第212(a)條的規定。
對于美國L1簽證簽證的申請人,“雙意圖”是允許的:與某些非移民簽證(例如,J-1簽證)不同,美國L1簽證的申請者不得因其具有移民美國的意圖,或者因其在國外沒有不打算放棄的住所而遭受拒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