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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小心因假冒注冊商標罪名被起訴
2019/06/10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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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酒,以次充好
將洋河青瓷白酒灌到天之藍的酒瓶子里,用洋河敦煌酒灌到海之藍酒瓶子里,用黃今世緣灌到今世緣典藏10年、15年的酒瓶子里……酒都是真酒,卻以次充好,多人涉嫌犯罪被起訴。
假冒注冊商標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guī),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現(xiàn)如今,許多假冒注冊商標,讓消費者很頭疼。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此類犯罪案件的辦理較為復雜,了解以下4點,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認定
只要行為人得到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即不構成犯罪,口頭與書面同意均可。
若無書面合同,未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或備案,僅缺乏形式要件,而只要確有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同意,即使口頭許可,在實質上已具備“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但需注意,若所有人口頭同意后,雙方簽訂以上報批準等形式作為生效要件的書面合同,而實際未經批準,則應當認為行為人尚未取得所有人許可,其使用行為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2、“同一種商品”的認定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5條就“同一種商品”的認定作出了規(guī)定: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
(1)名稱相同。
《意見》規(guī)定,“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包括《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下稱《國際分類》)中規(guī)定的商品名稱,即以《國際分類》作為判斷的依據。在《國際分類》中,均是按照類、組、種進行分類,而“同一種商品”應當是在同一種目下列舉的商品,僅需商品的名稱與《國際分類》中的名稱相同,且不論規(guī)格、型號是否存在區(qū)別,均視為“同一種商品”。
(2)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如同一種商品因風俗、地域、語言翻譯等原因,導致名稱不同,如“湯圓”和“元宵”不同的叫法,應當認定為“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3、“相同的注冊商標”的認定
“相同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組合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1)文字商標。
文字商標要認定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前提必須要文字相同。文字不同的商標,即使文字再相似,實踐中確會誤導公眾,也僅能認定為近似商標。在文字完全相同,僅僅修飾、字體、順序等非核心要件不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2)圖形商標。
若整體相似,僅存在通過直觀感受無法察覺到的細微差別,就應當認定為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3)組合商標。
可以區(qū)分顯著部分和非顯著部分的情況下,顯著部分要求完全相同,非顯著部分則達到近似即可認定為相同的注冊商標。而在無法區(qū)分顯著部分與非顯著部分的情況下,只要兩個商標之間有任何一部分差別較大,都不能認定為基本相同。
(4)對公眾產生誤導。
以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進行判定,如果通過隔離、整體觀察,并盡一般注意力后,消費者看來實則相同,從而誤認兩者為相同商品,應當認定為“基本相同”。
4、主觀要件的認定
假冒注冊商標罪只能是故意犯罪,且僅限直接故意,不能將行為人對于是否獲得所有人許可的可能性認識等同于使用本身的態(tài)度。
行為人只要認識到自己使用的相同商標可能是未經所有人許可,而仍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即應當認為符合直接故意的認識及意志因素。至于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根據主觀見之于客觀原理,通過具體行為并結合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來予以推斷。
無論行為人是自行生產或者接受他人委托生產注冊商標的商品,均有義務具體審查自己或者委托方是否是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許可。
如果行為人采取放任態(tài)度,不盡謹慎義務,就使用該注冊商標,結合行為人從業(yè)背景、所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注冊商標的來源等綜合考慮,進而推定行為人是否主觀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