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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項要點理清企業常見商標風險
2019/06/11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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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作為企業商譽的載體,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企業的核心資產,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請、使用中存在的諸多商標風險,企業應加以重視,進行全面排查。就企業常見商標風險舉例如下:
商標申請方面的風險
第一,申請類別。
如申請類別不全、重點類別保護力度不夠等。建議企業申請類別的選擇原則為:選定核心類別、輻射關聯類別、根據需求及時補充。
第二,申請標識。
如果企業字號未及時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標識與實際使用的標識不一致、申請的標識不全面(如實際使用中文、英文商標,僅申請中文商標)等。
第三,申請地域。
商標保護具地域性,產品出口國外,需及時在出口國進行商標布局。
商標使用方面的風險
第一,連續3年不使用。
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第二,不規范使用。
將注冊商標隨意進行拆分、組合、變形等使用、自行改變注冊人的名義、地址等均屬于不規范使用情形。
如有上述情形,商標局可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撤銷該注冊商標。
如有相關改變,企業應及時向商標局申請進行變更或補充注冊。
第三,宣傳馳名商標。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企業如有上述情形,或將面臨10萬元的罰款。
第四,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注冊商標。
超出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范圍不得標注“注冊商標”或“?”標記,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五,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務范圍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
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務的范圍。
一旦超過范圍許可使用,被許可人超范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同樣面臨合同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第六,商標被淡化風險。
如權利人將商標名稱當商品名稱使用、同業競爭者將權利人的商標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而權利人未加干涉等,都可能導致商標淡化。
企業在使用注冊商標時,可標注“注冊商標”或“?”標記,并定期查閱商標公告,查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標通過初步審定或被核準注冊,如有發現應及時提出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請求。
同時,發現市場上有侵犯自身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積極維權,及時提起訴訟。
第七,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因此,企業應注重加強對商品質量的管理。
第八,將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9種情形,這些不僅不能申請注冊,而且也是禁止使用的。
第九,商標侵權。
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均存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風險。
第十,不留存商標使用證據。
企業應規范留存商標使用證據,以期能夠為后期商標維權提供有力證據,也可以有效應對他人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
企業的商標風險遠不止上述內容,在日常商標管理中,企業應當采取預防性與救濟性措施,避免商標風險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