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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美國商標的不同性
2017/10/23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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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都可以在美國申請注冊商標。不過,美國專利商標局要求申請人在注冊美國商標時說明自己的國籍。同時,美國專利商標局還要求申請人在美國有專門的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美國商標還有一個比較麻煩的地方是,多數國家商標注冊后在10年有效期前才需要辦理續展,而美國不同,除了在10年到期前辦理續展外,還需要再第5-6年的時候和第9-10年的時候辦理宣誓。
1、第8條使用宣誓或第71條使用宣誓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注冊人在注冊后的第5-6年,即在第5年或第6年全年進行使用宣誓,聲明該商標在商業中繼續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務上,或聲明注冊人未使用該商標是基于其他特別事由,并且這種未使用并沒有放棄該商標的意思。否則,在自注冊公布之日起第六年屆滿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注冊。
2、15條使用宣誓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15條規定,如果商標注冊人自商標注冊之日起連續五年在美國使用其注冊商標,則注冊人通過申請可以獲得無可爭辯性的權利,宣誓成功后,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該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理由,而要求美國上訴審判委員會撤銷該商標注冊。
3、續展
美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叢注冊之日起計算。自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六個月內,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續展申請的同時,還仍然需要提交使用聲明,即上面提到的9-10年的宣誓問題。
在制定商標在美國執行策略時,申請者應考慮到美國商標制度的兩個特殊性。
首先,美國采用“混淆可能性”測試來確定兩商標是否存在沖突。確定商品或服務的相似性或者不同之處時,該測試最關注的并非現有注冊商標和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擁有重疊的商品和服務描述,而是該商品和服務是否“具有競爭性”或者“相關”。通常由相同公司銷售或者通過相同貿易渠道銷售的非競爭性商品和服務往往被視為“相關”。因此,通過馬德里協議申請商標注冊無需創建廣泛的商品和服務列表,以確保獲得充分的保護。
其次,雖然通過馬德里協議申請商標注冊無需實際使用商標也有可能獲得美國商標注冊,但是,如果注冊人不能證明在爭議地區實際使用、即將使用或享有聲譽,則可能無法獲得禁令救濟。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美國商標在申請環節和授權后均有較多“麻煩”事,但只要掌握了這些規定,美國商標順利獲得注冊還是不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