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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要素
2013/02/18 來源:http://www.zks.asura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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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任何能以圖文表示的標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商品形狀或外包裝,只要其能將商品的某一生產者或相同服務的其他提供者區分開,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上述標志沒有進一步的定義,因此,可以包括聲響、顏色、氣味、標語、立體形狀、簽字、縮略語、肖像等。
二、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依據歐共體商標法對商標的定義,不能成為商標的標志;
2、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
3、在歐共體成員國的使用的語言中帶有對商品或服務描述性的標志;
4、純粹反映商品和服務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或其他特征的標志構成的商標;
6、僅由現實語言或交易實踐中說明或表示慣例的標志構成的商標;
7、有悖于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則的標志;
8、易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原產地造成欺騙的標志;
9、未經官方授權使用的,并違反國際公約的標志;
10、巴黎公約規定以外的,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或文章,除非被同意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