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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在核定商品類似商品上的使用能否視為商標的實際使用
2019/06/27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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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松疽赃B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對力孚公司注冊的“美孚Meifull”商標(復審商標)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在力孚公司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中,雖然復審商標使用的商品與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但法院是否會支持其為商標的實際使用?
案號:
一審:(2018)京73行初5188號
二審:(2019)京行終2468號
二審合議庭:
陶鈞 孫柱永 樊雪
裁判要旨:
商標的使用應當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聯系起來,并使相關公眾在商標與其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之間建立聯系。因此,復審商標在核定使用范圍外的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視為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實際使用。
附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9)京行終246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力孚汽車用品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原審第三人:??松梨诠尽?/p>
上訴人廣州力孚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簡稱力孚公司)因商標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簡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行初518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
第1660397號“美孚Meifull及圖”商標(簡稱復審商標)由力孚公司于2000年9月11日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的“清潔制劑、洗發液、香皂”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期限至2021年11月6日。
針對復審商標的注冊,??松疽赃B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商標局經審理決定:對復審商標的注冊不予撤銷。
??松静环?,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原件;
2. 加工承攬合同復印件及送貨單原件;
3. 佛山市順德區杰思紙類包裝有限公司送貨單、廣告宣傳冊原件;
4. 代理協議書原件;
5. 產品包裝盒原件;
6.(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019行政審判書復印件;
7. 商評字(2015)第823號撤銷復審決定書復印件等。
2017年12月18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7]第160445號《關于第1660397號“美孚Meifull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簡稱被訴決定)。
該決定認為:力孚公司除復審商標外,在第3類“清潔制劑”等商品上另申請注冊了第7122936號“美孚”商標、第7170893號“Madefull”商標、第15803994號“美孚”商標,而其提交的證據1至5或未顯示完整的復審商標,或為自制證據,真實性難以確認,或無其他證據與之佐證,難以證明實際履行情況,證據6、7與復審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實際使用沒有關聯。故力孚公司提交的全部證據均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2013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簡稱指定期間)在核定使用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決定:復審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
力孚公司不服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訴訟中,力孚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
1. 指定期間內使用的部分發票;
2. 部分代理商合同;
3. 產品及產品包裝照片;
4. 公司簡介及官網資料;
5. 公司形象店、租賃合同及發票收據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力孚公司提交的全部在案證據,均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在“清潔制劑、皮革保護劑(上光)”商品上進行了公開、合法、真實、有效的使用。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力孚公司的訴訟請求。
力孚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其主要理由是:
一、力孚公司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復審商標雖有細微差別,但并未改變復審商標的顯著特征,可以視為對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
二、“美孚”商標實際使用的“洗車液、表板蠟”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清潔制劑、皮革保護劑(上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故力孚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實際使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松痉脑瓕徟袥Q。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證據采信得當,有復審商標的商標檔案、被訴決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
本院認為:
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審理。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使用是為了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商標識別,進而產生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不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為目的的使用不能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本案中,力孚公司提交的銷售發票,均未顯示完整的復審商標,其名下還有其他與復審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在此情況下無法確認相關證據系對復審商標的使用。力孚公司提交的代理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2017)粵71行終2184號判決等證據均指向復審商標在“洗車液、表板蠟”等商品上的使用,而不是對復審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力孚公司對此不持異議,但其主張“洗車液、表板蠟”等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清潔制劑”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故可視為復審商標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實際使用,從而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
對此本院認為,商標的使用應當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聯系起來,并使相關公眾在商標與其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之間建立聯系。因此,上述證據即使能夠證明復審商標在“洗車液、表板蠟”等商品上使用,且“洗車液、表板蠟”等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但由于前述商品是復審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外的商品,故不能視為對復審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實際使用。力孚公司提交的產品包裝照片及當庭提交的實物均為自制證據,真實性難以確認,對相關商品是否進入商品流通領域亦無法確認。力孚公司提交的公司簡介、官網資料、相關行政案件的判決書、裁定書等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
綜上,力孚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其注冊應予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力孚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力孚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陶 鈞
審 判 員 孫柱永
審 判 員 樊 雪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書 記 員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