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冊
-
全球注冊
-
商標注冊
-
歐盟商標注冊
- 當前位置
歐盟法院認為描述性使用不能視為商標的使用
2019/03/21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內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詢 >>
立即咨詢
2004年,自然人Georgios
Pandalis獲準注冊涉案歐盟商標“Cystus”,使用的商品是第30類的非醫用食品補充劑等。2013年,LR公司針對涉案商標在部分商品(尤其是非醫用食品補充劑)的注冊提出五年不使用撤銷,得到了撤銷處和上訴委員會的支持。

Pandalis上訴。歐盟普通法院2017年2月作出T?15/16號判決,維持了上訴委員會的裁定,認為Pandalis提交的使用證據,要么所涉及的商品不是“非醫用食品補充劑”,要么雖有“cystus”字樣,但并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都不能作為商標真實使用的有效證據。對于后一種情況,普通法院認為雙方對涉案產品成分包括百瑞木(Cistus
Incanus
L)的提取物這一點并無異議。“Cystus”與“Cistus”幾乎相同,且拉丁語中“I”和“Y”可以互換。涉案商標即使添加了®符號,被用為“extract of
cystus®”或“cystus® 052”的形式,仍會被理解為是對成分的表述,而不是商標意義的使用。
Pandalis繼續上訴。2019年1月31日,歐盟法院作出C?194/17
P號判決。首先,歐盟法院認為,上訴審一般局限于法律問題,如果認為一審在事實認定上有重大出入,上訴人必須明確指出問題所在,而不能籠統地要求對于事實重新認定,本案上訴人泛泛要求重新認定事實,不能得到支持。
歐盟法院維持一審的事實認定,并特別指出添加®符號并不必然賦予一個標志“商標使用”的性質。
對于其他Pandalis明確提出的問題,法院也給予了回應,比如Pandalis認為普通法院錯誤地將涉案標記定性為描述性標記的問題,但歐盟法院認為普通法院只是認為本案的標記“cystus”被用作了描述性的詞語,不會被識別為標明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記,并沒有說涉案的注冊商標本身是描述性的標記。考慮到本案的各種因素,歐盟法院沒有支持Pandalis,其上訴被全部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