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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異議流程注意事項
2019/04/08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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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商標異議主要流程概述:
1.如果是一份直接提交的歐盟商標申請,異議必須在公告起三個月內提交。
2.異議提出后首先有一個為期兩個月的“冷靜期”,它可再延長22個月。
3.該冷靜期屆滿之后,異議人必須在兩個月內提交支持該異議的證據。申請人將得到另外兩個月的期間進行回復。
4.通常由一個三人異議小組做出最終裁定。
5.可能會將費用判給勝訴方。
6.有可能進行上訴
一、異議期為三個月,不可延長。
一份異議必須于被異議的申請在歐盟商標公報出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提交。然而,如果該EUTM是在一個國際注冊中所指定,則該三個月的異議期是自歐洲知識產權局初次出版后一個月開始計算。
二、異議必須說明其所依據的理由。
可能的異議理由包括:
1、該被異議申請的商標與一個在先注冊商標相同/近似而且是用于相同/類似商品(或者 如果該在先商標具有“聲譽”,甚至可以是不同商品)。
2、若經注冊,該被異議申請將與一個并非“僅具有本地影響力”的在先“標記”(非注冊商標)產生沖突。
3、未經其所有人同意,該被異議申請是以一個代理人(如一經銷商)的名義提交。
4、該被異議商標與一個“馳名”商標相沖突(《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
應注意異議只能基于相關理由,即,基于在先權利。不可能對絕對理由,例如商標具有描述性或欺騙性提出異議。應注意惡意是一個絕對理由
三、異議人必須具備提起異議的資格。
異議只能由以下主體提出:
(1)一個在先商標和/或在先權利的申請人或所有人。
如果異議是基于一個在先歐盟商標提出,則該異議人必須在進入異議之日前即注冊為該在先歐盟商標的所有人(或者已經申請將其自身記錄為所有人)。
如果異議是基于一個國家商標或“標記”,則該國法律必須能夠授予他們阻止使用被異議歐盟商標的權利。
(2)由一個在先商標所有人授權的被許可人。
一個歐盟商標的被許可人無需注冊,但該被許可人必須證明其行為已得到適當授權。
如果是一個國家商標的被許可人,則該被許可人的行為能力由該國的國內法管轄。
(3)由可適用的國內法授權行使在先非注冊商標權利的人。
四、必須指明被異議的申請詳情。
五、必須繳納異議費。
異議期屆滿前如果未繳納異議費則視為未進入異議程序。因此,我們建議應在異議期截止前的充裕時間內發出提交異議的指示。
六、必須清楚地說明該異議是基于哪些在先商標或權利,提供申請/注冊號、優先權要求、商標圖樣等詳細信息。
“在先商標”是指其申請日早于被異議申請(將優先權要求考慮在內)的注冊或申請(視其注冊情況而定)。該商標必須是下列之一種:
(1)歐盟商標
(2)在一個歐盟成員國(或在比荷盧)注冊的商標
(3)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內有效的國際商標(馬德里議定書或協定)
(4)《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規定的馳名商標或者在共同體或一個歐盟成員國享有聲譽的 注冊商標。
“在先權利”是指在貿易活動中使用的、超過了僅具本地影響力的未注冊商標和其他標記。
如果到異議期結束時未滿足上述最低要求,該異議將被駁回且不會退還異議費。
(盡管實際上異議通常以英語提出,但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使用該局的其他一種工作語言,即法語、德語、意大利語或西班牙語。)
“冷靜”期
歐洲知識產權局一旦收到異議申請并分配了異議號,就會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他的申請已被異議。
如果該局認為異議通知書符合最低受理要求,則通知雙方當事人。收到這第二份通知后的兩個月,異議程序被視為開始。接著是為期兩個月的冷靜期,旨在快速解決異議,希望避免繼續進入對抗性階段。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則該冷靜期可延長,但無論請求延長的期限長短,冷靜期都會自動延長至總共24個月。如果希望結束冷靜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做出單方退出的選擇。
如果在冷靜期的期間內申請人撤回申請或將申請限制在未針對其提出異議的商品和服務上,則異議費退還給異議人。但是,如果在冷靜期撤回異議則不退還異議費。另外,如果事情在冷靜期內解決,則不會判予任何費用。如果在冷靜期內未能解決,則異議程序開始。
事實、論據和證據
異議人可在異議通知書中提交其全部事實、論據和證據。如果他這么做了并且明確說明該異議證據已經完整,則申請人將被設定一個最后期限來提交答辯證據,一般是自冷靜期結束起的兩個月。
如果異議人的事實、論據和證據在上述早期階段并未全部提交,在冷靜期期滿后他將有至少兩個月的時間來提交支持該異議的進一步的材料。然后申請人將再有一段時間,通常為兩個月,以便針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答辯。
當然,合適的證據要取決于異議的性質并且通常類似于英國商標異議中所用的證據。比如,可以是注冊證的復印件,或者商標具有馳名性質或聲譽的證據。信息可以涉及市場認知度、混淆的證據、廣告支出、所注冊和使用商標的實例等等。如果所提交的用于支持異議的文件并非為異議程序的語言,則文件必須翻譯成該語言;不允許提交翻譯的額外時間。
歐洲知識產權局一般只要求申請人和異議人提交一次證據/意見。然而,在較復雜的案件中,如果該局認為有必要,也可以進行多次意見交換。
使用證明
如果異議是基于一個已經注冊五年以上的在先國家或歐盟商標,申請人可請異議人做出證明:在被異議商標公告之日前的五年時間里,該異議人在有關成員國(或如果是一個歐盟商標,在至少充足數量的成員國)內將其注冊商標在所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真實的使用。如果異議人的使用證據并非為異議程序的語言,歐洲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翻譯。
如果該商標并未投入此類使用,則不能依據該項異議理由。若異議人表明僅對該異議所依據的部分商品/服務進行了使用,其商標將被視為(為了異議目的)僅在該商標真正使用的商品/服務上進行了注冊(除非能夠證明不使用是有合理的原因)。
申請人需要提交請求書,要求異議人在與提交關于異議的意見陳述相同的時間框架內提交使用證明。如果對使用證明提出了請求,則該申請人對該異議的總體意見陳述可以推遲至提交對該使用證明進行答復的意見陳述之時。
分案申請
(在服從于被除外期間的條件下)可以從原始申請中將商品/服務分成一個或數個分案申請,條件是各分案申請間沒有商品/服務的重疊,而且分案行為也不會導致被異議的商品/服務被分離開。
下列情況下不能將一個申請分案:
(1)在未得到申請號之前,
(2)在發出繳納注冊費通知之后。
(3)在三個月的異議期之內。應注意,一旦一個申請被分案,就不可能再將各分案申請合并在一起。
分案將引發納額外費用,但是在僅有部分商品/服務受異議的情況下,分案申請可使未被異議的商品/服務更快地獲得注冊。
申請的撤回或限制
申請人可以在任何階段撤回或限制對其申請的商品/服務的說明,但如果是在冷靜期結束后申請被撤回或受限制,申請人必須(在歐洲知識產權局設定的有限范圍內)承擔異議方的費用和成本,除非歐洲知識產權局被告知各方另有協議。請注意:一份歐盟商標是一項單一權利,因此不能在地理上進行限制,但可以僅對部分國家請求轉換。
申請人有機會撤回歐盟商標申請或對歐盟商標的指定,然后請求將其歐盟商標申請轉換為單獨的國家商標申請或者在國際注冊中指定歐盟商標的情況下轉換為國際注冊中對多個歐盟成員國的單獨指定(馬耳他除外,因其未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它只能是一份國家申請的主體)。
同樣,如果該申請人在歐盟商標申請或指定中對商品/服務的說明予以限制,他可以如上面所詳述的那樣請求對從CTM申請或指定中刪除的這些商品/服務進行轉換。
在上面兩種情況下,若所尋求的轉換可能導致與異議人的有效在先權利相沖突,則該行為可能是不明智的,因為該國家申請/指定可能會在國家層面遭到駁回。
異議程序的中止
中止是非強制性的,歐洲知識產權局僅在具有真實并且適當的理由時才會決定使程序中止。異議程序可能在不同情況下被中止,例如:
(1)當異議是基于一個未決申請時,如果在先申請已到達注冊程序的最后階段且可能在對該異議做出裁定之前進行注冊的話,該異議不會被中止。
(2)多項異議:如果針對同一份申請提出多個異議,該局可能決定審理其中一個或幾個而中止其他異議。
(3)其它情形,例如:
1)經多方請求-原則上雙方都必須請求中止。然而,如果該局認為一個單方請求是合理的,或一方當事人的拒絕明顯不恰當,它可以接受一個請求并中止程序。
2)司法/行政措施。
3)第三方的意見陳述(如關于非顯著性的意見)。
但是,只有該局通過對異議通知書的審理發現該申請極有可能被反對時,才可能發生中止。在存有疑問的所有情況下,該局均會平行處理異議。一旦該被異議的申請被駁回,所中止的各異議程序會被視為已經得到處理,并且該局將終止這些程序。該局將退還其異議被中止的每個異議方所付費用的50%。
如果該異議是針對一份國際注冊中對歐盟商標的指定,且存在尚未解決的基于絕對理由的反對意見,該異議將在審理了其可受理性之后被中止,直到處理完該絕對理由的反對意見之后。如果維持絕對理由的反對意見,則該異議將被結案并退還異議費。如果絕對理由的反對意見不成立,則恢復該異議程序。
異議結案
裁定
該局受理了各方的全部意見和證據后,它將發出一份通常由異議處三名成員組成的小組所做出的裁定書。原則上,異議程序是書面程序,其裁定也是一份書面裁定。雙方當事人均無權要求舉行聽證。只有當歐洲知識產權局認為“有利”時才可能舉行一次聽證;不過,從理論上來講,該局可以自行召集當事人進行一次口頭聽證(但據我們所知,這從未發生過)。
成本
原則上,異議程序的失敗方承擔得勝方的費用以及對程序所必須的所有成本。這包括旅費、生活費以及代理人、顧問或辯護人的費用。但是,每個成本類型均有一個設定的標準,并且所判予的成本通常大大少于實際產生的成本。此外,如果異議僅部分成立,該局可能會減少所判予成本的金額。
上訴
可在異議裁定做出后的兩個月內提起上訴,裁定之日起四個月內必須提交上訴理由的書面陳述。在個別情況下,可在歐盟一審法院提起進一步上訴,然后訴至歐盟法院。
終局異議裁定后的轉換
該異議可能基于僅在一個或兩個歐盟國家中的權利而成功,即便在某些情況下異議人在更多的E歐盟國家享有權利;歐洲知識產權局沒有必要將全部在先權利考慮在內。如果適用的話,有可能將被駁回的歐盟商標申請(或歐盟商標申請中被駁回的部分)
轉換為國家申請/指定, 但根據歐洲知識產權局裁定,駁回該歐盟商標申請的理由所適用的那些成員國除外。
當然,如果該異議清楚地表明異議人享有未被考慮在內的有效權利,即便理論上有可能,尋求會導致與這些權利沖突的轉換也是不明智的,因為該國家申請/指定可能在國家層面上遭到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