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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本公司,設立商業機構有哪些投資形式可供選擇?
2019/02/26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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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日本公司,設立商業機構主要有以下三種投資形式可供選擇:
1、常駐代表機構
常駐代表機構是外國企業為在日本正式開展經營活動,實施準備性、輔助性工作而設立的網點。這個網點可以開展市場調查、收集資訊、采購物品、做廣告宣傳等,但不能進行直接性的經營活動。
設立常駐代表機構不需要辦理相關注冊手續。常駐代表機構一般不能以公司名義開設銀行賬戶及租賃房屋,因此,只能由常駐代表機構的代表(擁有日本長期簽證)的個人作為代理人成為合約當事人。
2、分公司
外國企業在日本開展持續的貿易業務時必須要在日本進行注冊(參考公司法第 818 條)。為此至少要進行:
(1)駐日代表人的委任注冊;
(2)分支機構設立的注冊;
(3)日本法人的注冊或工會的注冊。
其中,設立分公司是外國企業在日設點的最佳方法。分公司在擁有辦公場所、分支機構代表人的基礎上,備案相關事項就可以開展業務。
分公司是指外國企業在日開展業務的網點,其業務內容是由企業相關職權部門決策的網點,一般并不獨立作出決策。法律上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只作為外國企業法人資格中的一部分。
一般情況下分公司在開展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責任最終直接歸屬于外國企業。不過,分公司可以其名義開設銀行賬戶,租賃房屋。
3、獨立的新公司法人(日本法人)—在日本以子公司名義創建新公司
外國企業在日本設立獨立的新公司法人(日本法人)時,要在日本公司法中所規定的股份制公司,合同制公司的法人形態中選擇恰當的形態。
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完善相關手續進行公司注冊,就可以設立各種形式的日本法人。新的公司(日本法人)與該外國企業是不同的法人,對日本的公司(日本法人)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權和債務,外國企業作為出資人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除設立日本新的公司(日本法人)以外, 外國企業還可以利用日本法人進行對日投資,如與日本企業或投資公司等共同設立合資公司或向出資參股日本企業。
雖然股份公司和聯營公司的出資人僅承擔出資額度相等的責任,但是和股份公司相比,聯營公司在訂立章程上的自由度更高。有別于股份公司,沒有關于年度財務會計審計的法律法規,因此可通過公司章程規定財務會計報表的編制和批準方式,也無需公示年報。原則上,股東需要執行業務,但可通過制定條款來指定執行業務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