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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美國商標
2013/04/18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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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美國是一個實行判例法(即不成文法)的國家,因此法院判例在美國處理商標糾紛及商標法的發展中起到了較為重要的作用。
美國國會也制定了一些與商標注冊和保護有關的成文法規,它們是1881年的聯邦(商標法)、1905年美國國會頒布的第三部聯邦《商標法》?,F行商標注冊和保護的法律有1946年?月5日美國國會制定的1946年(商標法),通常稱之為(蘭漢姆)法。該法于:1947年7月5日正式生效,于1988年商標法修改法令予以修改,修改法令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有關法規還包括1989年10月11日的商標法實施細則、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標假冒條例)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成文法規和商標案例實踐規則、1996年1月16日生效的1995年聯邦商標淡化法、在1989年商標案例實踐法則基礎上修改的聯邦法律第二部分第37號法令。
2.美國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標保護原則。在美國商標的所有權通常取決于商標在美國的使用。一般來講,即使先使用者從未在美國注冊其商標或后使用者先注冊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先實際使用某—商標者有優于在后使用商標者的權利。當然,從商標保護的角度來講,也不可忽視使用者的商標在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的注冊。
3.根據美國目前適用的商標注冊規定,在美國可以注冊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4.美國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5.美國商標注冊分為主簿和副簿。
6.美國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注冊用商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和《馬德里協定議定書》。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在美國能用作商標的范圍十分廣泛。商標可由人們在商業中使用的或打算使用的用來表示或識別其商品與他人商品以及表示商品來源的文字、名稱、符號、圖形或其任何組合構成??稍谳o簿注冊的商標除上述要素外,還可注冊諸如標簽、產品外形、包裝、顏色,聲音、標語、短語、姓氏、地理名稱、數字等能識別產或服務來源的商標。
三、不可注冊的商標的構成要素
1.不道德的、具有欺騙性或誹謗性的商標;
2.由美國或其任何州、市的旗幟或徽記或外國的旗幟、徽記或其模仿物構成的商標;
3.紅十字標志及其符號、徽記的模仿物或其組合;
4.聯合國的徽記或其模仿物;
5.當商標用在申請人商品上時,僅僅是描述或欺騙性錯誤描述商品或主要為地理描述或欺騙的、錯誤的、地理描述的商標;
6.僅為姓氏的商標;
7.未經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其名字、肖像或簽字作為商標;或在總統夫人在世時,未經其書面同意,使用美國已故總統的名字、簽字或肖像作為商標;
8.此外,與在美國專利商標局已注冊的商標或與他人在美國在先使用而未放棄的商標、商號相似的,并且當使用在申請人的商品上時,很可能造成混淆、欺騙或誤解的商標。
四、申請人資格
在美國商業中已使用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注冊。
根據1988年商標修改法令,真誠地打算在美國商業中使用商標的人也可以申請商標注冊。
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的商標如在其本國已注冊,雖尚沒在同美國的商務活動中使用,但已在他國使用或打算按1988年修改法令使用該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注冊。
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在美國的代理人代辦商標事宜。
五、頒發商標注冊證
注冊后的使用要求
在美國,使用不是獲得商標注冊的惟一基礎,但商標注冊必須通過使用來維持。美國法律要求注冊商標必須在商業中使用,廣告使用不被視為使用。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不使用,被視為初步放棄,商標注冊可因未使用而被撤銷。
另外,根據美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在自商標注冊之日起第5年至第6年間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宜誓書,宜誓注冊商標已在美國商業中使用于宣誓書中所述的商品或服務上,該商標注冊才繼續有效。
(二)注冊標記的使用
美國法律規定,使公眾知曉一個商標為注冊商標是商標注冊人的義務。因此在注冊商標使用中應注意加注注冊標記。加注注冊標記對商標注冊人非常有利。在任何侵權訴訟中,如果被侵權人沒能按要隸加注注冊標記,除非證明侵權人在獲知侵權后仍繼續侵權,否則不能得到損失賠償。如果加注了注冊標記,則不需證明侵權者是故意侵權,也可作為故意侵權處理。
在美國,注冊標記通常采用“Registered U.S.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已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注冊)或其縮寫“Reg.U.S.Pat & TM.Off.”或符號“?”。
六、商標注冊后的使用宣誓
(一)第8款宣誓書(Section 8 Declaration)
美國商標法第8款,在商標注冊后第5年和第6年間,商標注冊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經其簽署的第8款宣誓書,宣誓商標注冊在商標注冊后5年內已將注冊商標使用在注冊所核定的所有商標和/或服務上,或者在所核的某些商品和/或服務上,或表明沒有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如由于政府的規定暫時中斷了產品的合法銷售,或由于火災或其他災難暫時中斷了產品的生產而不是注冊人打算放棄該注冊商標,才能維持注冊有效或部分有效。
所需文件及要求:
1.經簽署的注冊商標仍在使用的宣誓書;
2.3張正在使用的注冊商標的實用標簽;
3.所需的規費。
第8款使用宣誓書必須由商標所有人提交。如果商標所有權已發生了變化,必須辦理相應的手續。提交使用宣誓書的期限不可延期。沒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該款宣誓書會導致注冊的自動放棄。
(二)第15款宣誓書
美國商標法第15款,允許某些商標注冊人提交不可爭議性宣誓書即第15款宣誓書。商標注冊人在商標注冊后可以但不是必須向專利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已連續使用,年的宣誓書。一旦第15款宣誓書被美國專利商標局接受,該注冊即成為不可爭議的注冊。不可爭議的注冊只有基于一些特定理由才能被撤銷,而不能因他人的先使用或者注冊商標具有描述性而被撤銷。
七、續展
(一)商標注冊的有效期
1.1989年11月17日前的商標注冊和續展注冊有效期均為20;但1989年11月16日后的商標續展,其有效期為10年;
2.自商標修改法令生效后即1989年11月16日以后核準的商標注冊,注冊有效期改為10年,自注冊之日起算。每次續展的有效期亦為10年。
(二)續展提交的期限
提交續展的時間為注冊期滿前半年至注冊期滿后3個月內,注冊期滿后的3個月寬展期內提交續展需支付罰金。
(三)續展的申請文件
1.經商標注冊人簽署及宣誓的申請書。如果注冊商標在續展時沒在注冊所核定的所有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申請書應只涉及續展時使用的商品項目,所有未使用項目應從注冊中刪除;
2.表示正在美國使用的注冊商標用在商品上的實用標簽。不需要銷售發票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