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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注冊申請介紹和有關資料
2013/06/06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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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對商標專用權的取得,有二大體系,一是按《申請在先》(first to file)原則,二是按《使用在先》(first to use)原則取得。美國是個采用《使用在先》商標保護原則的國家。在美國,商標的所有權通常是取決于商標在美國的使用。因此,申請美國商標注冊,就有很多特點。
一、商標申請類型
所謂“類型”,即您在向美國申請時,美國政府要求你交待清楚,該商標的使用狀況和法律狀況,并且要講明您是以商標的什么狀況為基礎來申請。
通常向美國的商標申請,可概括為下述四種類型
(1)《已在美國使用型》:(USED IN U.S.A)
在提出申請前,若商標已在美國使用,則申請時需提交使用證明(有關使用證明請參見下面第四部分所述),該商標在世界上(任何國家)首次使用的日期,和該商標在美國首次使用的日期。日后商標申請案批準后,就可以直接在美國專利和商標局(以下簡稱PTO)注冊。
(2)《擬在美國使用型》:(INTEND TO USE)
若商標目前尚未在美國使用,但打算今后在美國使用,則申請人可以以打算使用或預備使用(Intend to use )的方式提出申請。在商標申請批準之后,申請人須在六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明。如果在上述六個月期限屆滿時,申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資料,則可以向PTO請求延 長(Reguest for an extension)。延長期限的請求需在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該商標申請案作為自動放棄(Abandon)處理。上述期限延長請求可以先后 提出5次,每一次的延長期限為六個月,同時需向商標局交納延期費用。從以上可以看出,申請人在商標申請批準通知書(Notice Of Allowance)后,最遲不應超過第36 個月的期限提交所述的使用說明。這種類型有一定的風險,如果你在此期間并沒在美國實際使用,則可能要多花錢,甚至被以自動放棄處理為由而拒絕注冊,但若申請后,確在美國使用,則選用此類是很好的。
(3)《中國(或外國)優先權型》:(PRIORITY)
若商標申請人要求中國申請的優先權,則需在中國申請日起六個月之內向美國商標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的中國申請日和申請號。但日后必須再向PTO提供外國注 冊書的證明文件。由此在商標申請案批準之后,申請人不必提供商標在美國的使用證明,而可直接在PTO注冊。這種申請類型的風險在于,如果相應的中國申請案 被駁回,而美國申請案即使被批準,由于無法提供中國的商標注冊證,申請人也無法在PTO注冊其商標。該案只能視為放棄(abandon)。
(4)《中國(或外國)已注冊》:(REGISTERED)
若商標已在其他國家注冊,并打算今后在美國使用,則申請時需提交外國注冊證書的證明文件(a certified copy of foreign registration)。在日后商標申請被批準后,不必再向PTO提供使用證明就可登記注冊。所謂外國注冊證書之證明文件系由外國商標局頒發的文件, 通常是在注冊證書之復印件上附有蓋紅包色火漆印的“紅緞帶”(類似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文件),或者由外國商標局在注冊證書之復印件上蓋有印章。申請人并需同時提供外國注冊證書之英譯文,譯文不必公證,但譯員要簽署一份聲明書(聲明書可由本所提供)。
鑒于以上所述,如果申請人打算向美國提出一件商標申請,但該商標尚未在美國使用,則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上述的(2),(3),(4)或(2)和(3),(2)和(4)的方式提出申請。申請人若以上 述(3)或(4)的方式提出申請,則美國申請案中的商標圖案和商品名稱必須與相應的外國申請案中的完全相同,否則不為PTO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