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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條件
2013/01/28 來源:http://www.zks.asura 編輯:ZksAs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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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1、在我國國內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的申請人;
2、沒在我國國內有工商營業場所的,但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申請人;
3、沒有住所,但是具有我國國籍的申請人。
4、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也可以在中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分別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臺灣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國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5、注意事項:
1)申請人名稱: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氏和名字;申請人是法人的,應寫明中文全稱及拼音(用外文譯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該譯名)。
2)申請人詳細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門牌號碼、郵政編碼、電話、傳真。
6、應附有關附件:
1)提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一份,或初步審定公告復印件一份,或商標局出具的商標申請受理證明一份。
2)要求優先權的,應附優先權證明。
3)委托代理人的,應附代理人委托書。
4)商標圖樣2份,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
5)在中國無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無住所的中國僑民,應附經公證的中國國籍證明一份。
二、商標條件: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議定書"成員國,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是已被我國商標局受理的注冊申請或是已經注冊的商標。
1)商標申請日期、申請號,商標注冊日期、注冊號。
2)以國內受理的商標申請為基礎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只能指定純議定書締約方。
3)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必須與國內商標注冊人名稱一致。
4)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圖樣必須與國內申請注冊的商標圖樣完全相同。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如商標為彩色的,應用文字指出該商標的顏色及其組合。
5)一份國際注冊申請書可以包括多個類別,但超過三個類別的,需繳納附加注冊費。
6)申請書中填報的商品不得超過國內申請注冊的商品范圍,并應按《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類別順序排列。
7)商標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數字或非羅馬數字構成的,應注明其音譯,音譯應符合申請書所用語言的發音規則,并注明相應的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