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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基金VS在岸基金對比分析
2019/12/02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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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基金VS在岸基金
近年來,全球投資基金正在經歷一個由離岸結構到在岸結構的遷移。歐盟行為準則小組根據稅收透明度、稅收公平原則和經合組織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合規要求等標準對 “不合作”管轄區進行識別。
為避免被納入歐盟“不合作”管轄區名單,眾多離岸地相繼對其經濟實質要求進行修改,使其盡量符合歐盟的稅收公平原則、滿足經濟實質等強制要求,合規工作變得越來越昂貴和耗時。
同時,由于國際反洗錢工作以及各國稅收合作的加強,增強型客戶盡職調查以及更高標準的反洗錢和披露要求使得保密性這一離岸地的傳統優勢也不復存在。相形之下,在岸基金的吸引力與日俱增。
在岸基金主要包括以盧森堡、愛爾蘭為代表的委托模式和以新加坡為代表的實質經營模式兩種。
兩種模式都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注冊地有一定的基金經營活動(只是要求的程度有所不同)。
委托模式下,只要求投資載體注冊在盧森堡或者愛爾蘭,一般是掛靠注冊代理所用的虛擬注冊地址,而可以將基金管理活動委托給位于其他經濟中心的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顧問來執行。
需要說明的是,在歐盟2011年6月8日針對另類投資基金經理作出《指令2011/61/EU》(Directive 2011/65/EU)后,盧森堡和愛爾蘭分別于2013年和2014年完成了將該法轉化為國內立法的程序,對其委托模式設定了若干限制,其中最重要的要求是注冊在盧森堡和愛爾蘭的另類基金管理人不能因為將基金管理活動委托給第三方而導致其淪為“信箱實體(Letterbox Entities)”。
實質經營模式則既要求投資載體注冊在本地,又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本地有實質性基金管理活動(如要求董事會商業決策在本地作出)。
在岸國際基金中心一般都擁有嚴格的監管體系、廣泛的雙邊稅收協定網絡和完善的反洗錢制度(因而避免了避稅天堂的污點),同時也注重提供相關稅收和激勵措施,因此日益贏得機構投資者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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