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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注冊基礎和申請基礎介紹
2019/07/29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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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法向商標申請人提供了多種申請基礎和注冊基礎。在一件商標申請中,申請人必須指定一個或多個申請基礎,每一種申請基礎在滿足核準注冊的情況下,需要轉變為不同的注冊基礎,商標方能最終在美國獲得注冊。本文通過為讀者詳細介紹美國商標申請和注冊基礎制度,幫助國內申請人了解和選擇美國商標的注冊方式。
| 美國商標申請基礎 | 美國商標注冊基礎 |
1 | 實際商業使用,依商標法Section 1(a) | 實際商業使用,依商標法Section 1(a) |
2 | 打算使用,依商標法Section 1(b) | |
3 | 國外申請,依商標法Section 44(d) | 國外注冊,依商標法Section 44(e) |
4 | 國外注冊,依商標法Section 44(e) | |
5 | 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延伸至美國保護,依商標法Section 66(a) |
一、商標申請基礎
1、基于實際商業使用 (Use in commerce basis)
實際商業使用是指商標在申請日前已經在美國使用。“使用”主要是指標有該商標的產品已經在美國市場上銷售或者在美國媒體進行了廣告宣傳。當然,申請人需要在其商標指定的所有商品或服務商都進行了使用,而不能僅是在部分商品或服務的使用。
如果以實際使用為基礎提交美國申請,申請人需要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即每個類別至少提供一張標有商標的產品照片),以及在美國和在世界其他國家首次使用的日期。與此同時,申請人還需要提供商標已經投入商業使用的聲明書。
2、打算使用 (Intent-to-use basis)
打算使用是指,雖然商標在提交申請時尚未在美國進行使用,但是申請人真誠地(Bona Fide)計劃即將在美國商業中使用該商標。根據美國商標法的規定,以打算使用為基礎提交的商標申請,待該商標通過審查后,自下發核準通知書(Notice of Allowance)之日起最長三年內,必須提交商標在美國使用的聲明。否則,該商標申請將被撤銷。
3、外國申請(Foreign application basis)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44條d款的規定,申請人在其原屬國在相同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有一件在先相同商標申請,且申請日是在美國商標申請日的6個月以內。這種申請基礎也稱為“國外優先權基礎”(Foreign priority basis)。
4、外國注冊(Foreign registration basis)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44條e款的規定,申請人在其原屬國有一件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在先相同注冊商標。
5、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延伸至美國保護
申請人已經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申請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獲得國際商標注冊,申請將國際注冊延伸領土至美國的保護。
二、商標注冊基礎
注冊基礎共有兩種,即,“實際商業使用”和“國外注冊”。若商標在美國申請時選擇的是以“打算使用”或“國外申請”為基礎,則商標在正式獲得注冊前需要提供前述一種或兩種注冊基礎,也就是說,申請人需要將商標的申請基礎換換為注冊基礎后方可獲得商標注冊證書。
需要單獨說明的是,美國是《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成員國。因此,在美國注冊商標時,申請人還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美國的方式在美國進行商標注冊和保護。馬德里國際注冊領土延伸至美國的保護作為一種單獨的注冊方式,在商標獲得保護階段不存在申請基礎和注冊基礎的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