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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注冊的特殊之處
2016/08/25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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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注冊中最麻煩的地方是,多數國家商標注冊后在十年有效期前才辦理續展,而美國在此有很大區別,除了在十年到期前辦理續展外,還需要在第5-6年的時候和第9-10年的時候辦理宣誓。
1、第8條使用宣誓或第71條使用宣誓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注冊人在注冊后的第5-6年,即在第5年或第6年全年進行使用宣誓,聲明該商標在商業中繼續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務上,或聲明注冊人未使用該商標是基于其他特別事由,并且這種未使用并沒有放棄該商標的意思。否則,在自注冊公布之日起第六年屆滿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撤銷該商標注冊。
2、15條使用宣誓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15條規定,如果商標注冊人自商標注冊之日起連續五年在美國使用其注冊商標,則注冊人通過申請可以獲得無可爭辯性的權利,宣誓成功后,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該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理由,而要求美國上訴審判委員會撤銷該商標注冊。
3、續展
美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叢注冊之日起計算。自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六個月內,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續展申請的同時,還仍然需要提交使用聲明,即上面提到的9-10年的宣誓問題。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發現,美國商標在申請環節和授權后均有較多“麻煩”事,但只要掌握了這些規定,美國商標順利獲得注冊還是不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