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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亞的知識產權與消費者保護
2019/11/13 來源:Leon Gong IP Watch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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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IP權利)是通過商標,專利,工業品外觀設計,版權和地理標志等授予的一種財產形式,使所有者能夠對IP的主題行使壟斷權。
它們不僅有助于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創新能力和創造能力,并促進各個行業的競爭,而且還關系到其所應用的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者的福利。
知識產權授予所有人專有權,并充當消費者和制造商之間的鏈接,使消費者能夠識別產品并將其與各自的所有者相關聯。
肯尼亞的許多評論員認為,知識產權不受競爭和消費者保護法的約束。
這種說法是基于一個錯誤的假設,即知識產權本身不是財產。
肯尼亞法律在2010年《肯尼亞憲法》(《憲法》),《消費者保護法》(2012年第46號)(《消費者法》)和《競爭法》(2010年第12號)(《競爭法》)中采取了相反的立場。
憲法將財產定義為包括知識產權的任何既得權利或或有權,或從中產生的利益。
它規定,每個人都有權獲得并擁有任何描述的財產,包括知識產權。
因此,與所有其他種類的財產或商品一樣,知識產權也要遵守肯尼亞的消費者保護法。
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消費者保護非常重要,例如,商標法是從消費者的角度起草的。
商標可注冊性等問題的關鍵考慮因素是消費者對商標的看法。
例如,當評估一個商標是否與另一個商標容易混淆時,法院考慮到匆忙的臨時消費者,如果其回憶不完善,在看到商標時是否可能會感到困惑。
防止反競爭行為
由于知識產權在知識產權上形成了對所有者有利的壟斷,因此知識產權法具有遏制反競爭行為的內在機制。
這些機制包括在知識產權權利分配之前的嚴格審查制度,允許當事方對知識產權轉讓提出異議的異議程序以及撤銷制度。
后者允許第三方向相關監管機構申請刪除已注冊的知識產權。
為了進一步防止反競爭行為,其他法律支持知識產權法中規定的機制。
例如,肯尼亞的《競爭法》規定了限制性貿易安排或協議。
特別是,以超出法律保護范圍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的協議是限制性協議,因此被禁止。
這樣,保護了消費者免受知識產權所有者對市場的任何濫用。
肯尼亞競爭管理局發布了《競爭法》下關于限制性貿易慣例的實質性評估的合并準則(
準則)。
根據這些內容,以超出法律保護范圍的方式使用知識產權會給知識產權許可施加不合理的條件。
如果許可協議可能會對消費者產生不利影響,例如,通過影響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數量,質量或品種,這種協議將構成限制性貿易慣例。
列出哪些構成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限制性貿易協議的例子包括:
(1)領土限制,其中專利許可人僅限于某些地理區域或客戶群;
(2)對許可專利產品質量控制的不當影響,超出了保證許可專利有效性所必需的;
(3)排他性許可協議,例如回贈和獲取知識產權以及企業在寡頭市場中的交叉許可。這將包括專利共享協議,根據該協議,制造業企業決定匯總其專利,并同意不向第三方授予許可證,同時確定價格和供應配額。搭售安排也是限制性的做法,例如要求被許可人僅從專利持有人那里獲取原材料,從而使市場上的其他生產者無法獲得許可;
(4)垂直定價協議;和
(5)特許權使用費安排,其中被許可方必須為專利產品以及與專利有關的非專利信息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競爭法》進一步禁止在肯尼亞從事商品或服務市場的經營者濫用支配地位。由于知識產權的排他性,企業可以在各種商品或服務上行使市場支配地位。
濫用這種統治地位,例如,阻止新產品的開發或施加不合理的條件或價格,對創新和消費者福利是有害的。《競爭法》中的禁令允許消費者援引競爭法以防止市場參與者濫用其支配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知識產權安排不受上述競爭規則的限制。這樣做的理由是可以提高經濟效率。
因此,本指南將以下知識產權安排確定為免稅的:
(1)一種旨在行使肯尼亞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的安排;
(2)有關企業不是競爭者且市場份額微不足道的安排;
(3)在沒有創造或增強優勢的風險的情況下進行許可或轉讓安排;和
(4)在拒絕不會阻止,限制或減輕競爭的情況下拒絕處理。
近年來,注冊的反對者和商標的取消/刪除申請人已經開始基于商標違反《競爭法》的申請。
盡管可能會爭辯說肯尼亞的注冊服務商不具有就競爭事務/論點進行裁決的技術能力和經驗,但這是無法回避的事實,即知識產權不是在真空中運行,而是在競爭等其他因素的市場中運行參加進來。
因此,注冊服務商應接受有關競爭法的充分培訓,并應承認其專業知識,和/或應制定適當的程序,以允許肯尼亞工業產權局和肯尼亞競爭管理機構在機構間合作中裁定此類事項。
知識產權與商品和服務的質量
憲法通過給予消費者獲得合理質量的商品和服務的權利,為消費者提供特別保護。
《消費者法》認為供應商必須保證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合理。
知識產權的重點是使制造商能夠將自己的產品和服務與其他產品和服務區分開,從而使消費者意識到使用該特定產品的優勢。
知識產權象征著與此類產品相關的商譽,通常通過公眾對其質量和特定來源的看法來評估這種信譽。
IP對消費者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產生了一定的質量期望。
IP和消費者的期望之間的互連封裝在此事
Mutava?在敏捷物流有限公司及2人與敏捷物流肯尼亞有限公司[2012]
eKLR。
實際上,服務的消費者或用戶只需要看到標記即可將其與某些期望和標準聯系起來。
消費者通過與之相關的品牌名稱來識別產品的質量。消費者體驗到的質量(感覺質量)將消費者帶入相同的產品和品牌,并期望體驗到相同的質量。制造商致力于確保質量的一致性并保持忠實客戶的惠顧。
由于知識產權使制造商能夠將其產品與其他產品區分開來,因此消費者不斷要求安全性和質量保證。因此,在權利所有者無法滿足某些質量要求和期望的情況下,知識產權可以保證對消費者的法律補救措施。
結論
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與其相關的價值,知識產權已成為肯尼亞許多企業的核心資產。
這導致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知識產權在旨在提高競爭力和總體上保護消費者的國家戰略和法律中的作用。
盡管法規得到了積極的提高,但知識產權制度仍存在許多缺陷。
人手不足,各個登記處的積壓以及就異議和取消事項的呈件作出正式決定的延誤僅是少數。
這些弱點削弱了旨在阻止反競爭行為并保護消費者的內在機制的有效性。
一些挑戰可以通過簡單地招聘足夠的合格和經驗豐富的員工來解決。
最終,在開發和管理企業的IP產品組合以及簽訂IP權利合同時,必須牢記IP是保護客戶的工具,因此必須遵守各種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