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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入境美國的實體結構
2013/10/21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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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外國公司想注冊美國公司,一般有三種基本的實體結構可以選擇。這三種結構分別是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以及一般的“C類”公司。
每一種組織結構都有其特定的納稅申報要求。當一種結構在一定程度上不建議使用時,另一種結構就會相對的得到更多推薦。
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
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被視為目的合法、但有規避美國所得稅之嫌。因此,針對美國所得稅,外國公司需提交一個特殊的美國企業納稅申報表,即“1120F表格”。這要求外國的母公司申請、并獲得一個專有的美國報稅識別號碼,并要填寫在“1120F表格”里。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使用外國母公司的地址。外國母公司納稅申報時,美國只對來源于本國的那部分所得征稅。然而,除了按一般所得稅率繳納應納稅額,公司還應支付美國的分支機構稅。分支機構稅的法定稅率為30%,但可以根據適用的稅務條約進行扣減。分支機構稅的扣減稅率一定要在“1120F表格”中選定。由于單個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可能規避美國所得稅的目的,這類公司實體的股票銷售將會導致其出售的資產被征稅。除此之外,在其開展商業經營的州,外國公司在法院系統活動能力也將會受到限制。 上述結構的變化是被一個被視為注冊美國分公司的外國公司。沒有形成一個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外國公司在美國的商業活動是這樣的:在美國稅法或外國公司適用的稅收協議的框架下,外國公司被視為是在美國的一個常設機構。該常設機構會讓外國公司被征以美國企業所得稅稅率以及外國公司在美國商業活動的分支機構稅。除了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述問題,外國公司難以進入美國的法院系統這個事實,都使得這種結構不建議使用。
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
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出于合法用途,但被認為是一個與美國所得稅目的有關的伙伴關系。因此,出于美國所得稅的目的,外國公司需提交特定的納稅申報表, 即“1065表格”。在這種伙伴關系下,本國內的合作伙伴也需要針對合作經營活動提交美國納稅申報表。這就要求外國公司提交“1120F表格”,這與對單一成員有限責任公司或視為分支機構的要求一樣。同樣,為了提交“1120F表格”,以及國內稅收服務機構預扣稅,外國公司必須申請一個美國報稅識別號碼。美國的伙伴關系,不管利潤分配與否,都會以35%的法定稅率被扣繳其外國合作伙伴的利潤。預扣稅被看作是對外國合作伙伴的分配。如果這個稅沒有被代扣繳或代扣繳金額不正確,這種伙伴關系就需要支付代扣稅加上利息和罰款。正是由于預扣稅的原因,國內和國外的合作伙伴都認為這種結構繁瑣并不夠高效。
“C類”公司
如果外國公司在美國的直接投資,構成所謂的美國“C類”公司,則不需要向美國納稅申報。美國公司需提交“1120表格”并根據應納稅收入支付所得稅。因此,外國母公司沒有必要為報稅的外國公司獲得美國稅務識別碼。當填寫“1120表格”時,若公司沒有利潤分配也沒有開設分支機構,則無需繳納預扣稅。針對任何未來的股息遣返,所得稅條約會以30%的法定扣繳率來扣減。因此,外商投資實體如果是美國的稅務條約的協議方,將會大有裨益,直接的外國母公司會通過更低的預扣稅率受益。因此,強烈建議國外投資采用“C類”公司的結構。
推薦
推薦外國公司以美國“C類”公司的身份出現,由此,如果其他美國的投資者搶先, “C類”公司可以特定的百分比擁有一個美國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這個“C類”公司可以是一家特拉華州公司,在適當的、為企業直接投資活動提供指導的某州注冊。其他美國投資者可以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合伙權益,來獲得自己的利益。沒有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直接國外合作伙伴這種形式(外國合作伙伴的興趣是通過“C類”公司結構構成自己的伙伴關系)。因此,國外合作伙伴在多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任何利潤分配,都是沒有預扣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