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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L-1簽證 與E-1和E-2簽證的異同
2019/07/12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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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提供的簽證類別不少,每一種都有其明確的要求和限制。因此很難確定哪種簽證是針對哪一類人,在哪種情況下一種類別的簽證比另一種更好。
一個顯著的例子是針對跨國受調派人的L-1簽證和針對條約貿易商和投資人的E類簽證之間的令人疑惑的相同之處。
因此,了解每個簽證的類別的申請要求是十分必要的。雖然L-1簽證和E類簽證之間有很明顯的相同點,但二者之間也有很大的區別。
在本文中,我們將幫助您區分這兩個簽證類別,以便您作出最適合您需要的選擇。
基本要求
L-1和E類簽證都是針對在美國進行商業活動的外國人設立的。以下是兩個簽證類別的申請資格的簡單概要。
申請資格的相同點
L-1類別簽證是由美國雇主為海外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關聯機構的外籍雇員提交的申請。雇員在被調派到美國前必須在公司的高管、經理,或要求專業知識的崗位工作,持有L-1簽證的雇員必須滿足一些特定的條件才能從海外進入美國。
同樣,申請E-1和E-2簽證的條約國貿易商或投資人也必須在高管、經理,或要求專業知識的崗位工作。
申請資格的區別
盡管有上述相同部分,L-1和E-1,E-2的申請要求之間還是存在許多關鍵的差別。
對于E類簽證來說,外國企業主,企業管理人員和條約國貿易商、投資人的雇員可以到美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或在與美國有貿易來往和重大投資的公司工作。要么和美國做生意,要么在美國進行投資,這一要求是E類簽證和L類簽證第一個明顯的區別,因為L
簽證只要求海外公司是美國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關聯機構。L-1的雇主申請人也不需要滿足從事國際貿易這一標準。
第二個區別在于,兩個簽證類別的申請人來源國范圍不同。E類簽證的申請人必須來自和美國有貿易協定的特定海外國家,兩國都必須向在對方國家進行貿易或投資的人提供互惠利益。因此E-1和E-2簽證都只能是那些和美國有雙邊貿易協定或通商和航海條約的國家的國民才能申請。而對于L-1簽證則沒有上述要求,理論上來自任何國家的任何公司都有資格申請。
時間限制
L-1和E-1或E-2簽證的最長有效期不同。一般來說,E-1和E-2持有人的最長停留時間比L-1持有人的更靈活。
L身份的外國人能停留的總時間取決于他/她是哪一類別簽證的受益人。
L簽證有兩個子類別:針對高管和經理的L-1A簽證,和針對具備專業知識的員工的L-1B簽證。
L-1A簽證簽發給在美國成立的新公司的初始有效期為1年,簽發給成立一年以上的美國公司的初始有效期為三年。L-1A的延期每次為兩年,總停留時間最長不超過七年。
而L-1B簽證初始有效期為三年,可以有一個兩年的延期,因此最長有效期為五年。當L-1A和L-1B持有人的簽證最長有效期到期時,他/她必須暫時離開美國并為美國公司的海外運營工作一年,才能有資格再次申請L簽證。
相比之下,E-1和E-2簽證的持有人的初始有效期為兩年,兩年后可向移民局申請兩年的延長期,并且對于E簽證持有人來說,延期的次數沒有限制,因此理論上講,在E-1和E-2身份下,外國人在美國合法居留的時間可以無限期地延長下去,
只要E簽證持有人保證自己會在簽證有效期(包括延期)到期時離開美國。
獲得永久居留身份的途徑
相比于其他以就業為基礎的非移民簽證來說,L-1A簽證為持有人提供了一個相對容易的途徑來獲得永久居留權。
由于L-1簽證是一個“雙重意愿(dual
intent)”簽證,L-1持有人可以在其停留在美國的時間內申請永久居留身份,包括在進入美國后立即開始申請,而不必擔心涉及預想的意圖問題。
而且,還存在一個職業移民優先類別的簽證:EB-1C簽證。EB-1C是針對高管和經理的移民簽證,是為了那些符合L-1條件,并有興趣成為美國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而設立的。擁有L-1身份并不是獲得EB-1C的先決條件,但是如果受益人曾經有過L-1A身份,那么他/她申請EB-1C申請時將更加容易。許多L-1簽證持有人都順利地通過EB-1C拿到了永久居留身份。
而另一方面,對于E-1和E-2的持有人來說,獲得永久居留權的途徑便不是那么容易了。由于E簽證不允許有 “雙重意愿”
,移民官需要確保E簽證的持有人實際上不打算永久居留在美國。如果E身份的外籍人士在抵達美國后立即開始申請移民簽證,他/她的申請將被視為欺詐,或者由于具有預先的移民意圖,被移民官拒絕。E-1和E-2簽證的持有人在申請簽證有效期延期時,必須向移民局證明他們會在有效身份到期時離開美國。
申請人類型
E和L簽證都可以被公司用于拓展在美國的業務。不過,傾向于申請兩者其一的簽證類別的公司存在著區別。一般來說,E簽證適用于小公司,而L-1簽證則適用于所有公司類型——大、中、小公司。
外國公司在申請E簽證時,移民局對其在美國的投資額有最低額的門檻限制,這一簽證類別常常適合小公司將他們的員工送至美國進行商業拓展。雖然L簽證也通常被小公司用來將員工送到美國設立分公司,它也能被大型跨國公司用來將高管、經理調派至他們的國際辦事處。申請L-1簽證的大公司需要準備的材料相對較少;如果公司非常知名,移民局通常不會像審理小公司的申請那樣要求嚴苛。
申請程序
兩者的申請程序之間最大的區別發生在申請的初始階段。對于L-1簽證程序來說,不管受益人是通過境外領事館或者在美國境內申請身份轉換,雇主申請人都必須向美國移民局遞交L簽證申請。只有當移民局批準其申請后,受益人才能通過領事館(如果身處境外)獲得簽證。而E-1或E-2簽證的申請人只需要通過美國領事館申請,而不需要向移民局遞交I-129表。當申請身份轉換或者身份延期時,兩者的持有人都需要向移民局遞交I-129s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