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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關于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的情況
2016/10/09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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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變得較為嚴格,很多人在金額方面有很大的壓力,這讓對移民美國有想法的人望而止步。采用L1簽證申請綠卡需要先在美國開設公司,投資者到美國公司經營一年后才能提交移民申請。比較有實力的企業家,目前可以通過外國母公司收購美國現有公司,辦理申請Eb-1C 跨國公司經理移民。此類申請要求美國公司運營了一年以上,受益人可以是從未到過美國的外國母公司的經理,但是在過去三年中在外國母公司至少擔任過一年的經理職務。
EB1-C,杰出人才移民 C 類別,即跨國公司經理移民,一經批準,主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之子女即可獲綠卡赴美,成為美國永久居民。與L1簽證相同,也是根基于跨國公司關系,即外國與美國公司存在母子隸屬關系。辦理周期約10-12個月。申請 Eb-1C 跨國公司經理移民,要求美國子公司運營了一年以上的。受益人則可以是在美國的L-1A,也可以是本人從未到過美國的國外母公司的經理。
普通的做法是: 外國的一家總公司在美國新建一家分公司,經營一年以后可以為其公司的總裁直接提出移民申請。
而更為簡捷的途徑是:購買在美已運營三年以上時間之公司為分公司,業務不必相關聯,構成母子隸屬關系,金額約 30 ~50萬美金。外國的總公司匯款到美國收購控股一家經營一年以上的美國公司,美國公司就可以為該公司的高級經理直接提出移民申請,成功后直接以全家綠卡到美國。當然,兩邊的公司經營要比較好,被申請人情況要比較強,才能順利辦成功。
此類申請較之于L-1經理移民和投資移民的優點:
1. 投資現成美國公司就可直接申請Eb-1C 移民,從而節省到美國新辦 L-1 分公司經營一年后才能提出移民申請的時間以及高額的經營費用;從而避免到美國新辦 L-1 分公司的麻煩(時間、費用和經營風險);
2. 投資額無具體規定,可以比投資移民的一百萬或者五十萬少,基本上超過三十萬就可以;
3. 投資移民批準的批準是,而且是全家正式綠卡,不象投資移民批準后前兩年是有條件綠卡;
4. 被申請人工作居留地點可選擇:申請期間人在外國:該跨國公司經理可以呆在外國繼續如常經營,等待其移民申請的批準。申請批準后,全家到領館辦理移民簽證赴美。 該跨國公司經理既可以在美國以外繼續經營生意,也可以申請以 L-1 身份來美國分公司工作,或者在美國調整為 L-1 身份以后,同時等待 I-140 移民綠卡申請的批準。I-140申請批準后,即可轉到美國駐海外領館辦理移民簽證,以盡快拿到全家綠卡。
如果申請人已經在美國,就可以用母公司名義收購美國經營一年以上的公司,為自己先遞交L-1 申請,接著再遞交 Eb-1C 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申請,并可同時申請 I-485 和請假條。申請批準后,即可轉到領館辦理移民簽證,以盡快拿到全家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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