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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加坡申請公司清盤
2019/08/22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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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可以通過“除名”或“清算/清盤”的方式停止營業。兩者都將導致公司不復存在,但過程并不相同,不能混淆。
除名是比較直截了當的過程,而清盤可分為3種不同的類型,即公司成員自愿清盤、債權人自愿清盤和法院強制清盤。
面臨清盤的公司將由清盤人全權管理,且必須停止營業,除非清盤人認為有必要繼續營業,以獲得有利處置或清算業務。
清盤原因:
公司已停止所有商業活動;
管理陷入僵局;
強制關閉 – 股東觸犯公司法第50章第216條文;
公司所屬集團進行企業或財務重組;
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司所屬集團的納稅義務或最大限度地增加集團的稅收優惠;
違反法律規定,包括犯罪;
公司出現商業活動范圍以外的行為。
除名 – 有償債能力公司
董事會須發表聲明,指公司自成立以來尚未開始營業或已停止營業,沒有資產、負債和稅務問題。
之后,董事會將提出公司除名申請,并由股東批準。
從文件呈交至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之日算起,整個過程約需4個月。
公司可于被除名后6年內復名,欲使公司復名者必須取得庭令。
公司成員自愿清盤(MVL)- 有償債能力公司
公司的分擔人(也稱為成員或股東)可以議決清盤,并委任一名清盤人。
有能力履行清盤人職責者皆可擔任清盤人(如董事)。清盤開始意味著公司有能力在12個月內償還所有債務。
MVL是由股東發起的清盤程序,董事會須在公證人面前發表有償債能力聲明。
過后,股東將委任一名清盤人清算公司業務、依照公司法規定通知ACRA及破產管理局,同時在至少一家本地報章刊登委任清盤人和最后一次會議的消息。
已清算賬戶的MVL過程通常需時不到一年。
法院可于公司清盤日算起2年內的任何時間,根據公司清盤人或其他人士的申請發出庭令,宣布清盤無效。
因此,尚未正式解散的公司可能會采取這種做法。
債權人自愿清盤 – 無償債能力公司
若無力償還債務,公司可與債權人開會商討自愿清盤的提案。
如果議決清盤,公司將委任一名清盤人,債權人擁有選擇清盤人的優先權。
法院強制清盤 – 無償債能力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253條文,公司本身、債權人、分擔人、清盤人、法務經理或部長可向高等法院提出清盤申請。
公司法第254(1)條文列明了法院可以將公司清盤的理由,由法院清盤的公司的共同點是:無力償還債務,公正公平。
無償債能力公司的清盤是一個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集體執行債務的過程。
雖然它不是為了一名特定債權人的利益,嚴格來說并非執行,但它類似于執行,因為其目的是在一個平等的基礎上償還公司承認或證實的債務。
因此,當一家公司進行清盤時,對所有債權人而言就是啟動了一個過程,與為了一名債權人而執行的過程相似。
通知政府機構
作為關閉業務的程序之一,公司必須通知下列機構:
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ACRA)
中央公積金局(CPF)
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
相關發證機構
清盤人在強制清盤中的作用是什么?
公司法第272條文闡明了清盤人在強制清盤中的權力與角色,包括:
調查公司的事務和資產、主管的行為,以及債權人和第三方的要求
以對公司最有利的方式收回和變現公司資產
審理債權人的要求,確保公司資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