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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搶注的攻防戰
2019/09/10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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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中國的商標法和美國的商標法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大的不同點就是中國是注冊優先,而美國是使用優先,我們總是聽到的“搶注”問題就是因此產生的。
比如說美國著名手機品牌“蘋果”最近就丟失了“IPHONE”的所有權,原因就是在中國有人提前注冊了“IPHONE”,此品牌的用途恰好就是和手機相關的手機殼業務,給不少消費者帶來困惑,但搶注者仍然可以使用此品牌,雖然聽起來荒謬但是卻屢見不鮮。
今天要說的不是在中國的搶注,而是在美國的搶注。那么,在使用優先的美國,“搶注”究竟是怎么完成的,我們又能怎樣保護我們的品牌呢?
首先,在美國申請的時候有兩種類別可以選擇,一個是注冊已經使用的商標,另一個是注冊有意愿使用的商標,前者需要提供使用證明,而后者只需要在注冊成功之后六個月內(可申請延期5次,共30個月)提供使用證明即可。
這就有了很大的活動度,對于那些還沒有正式運行的企業來說,此規定可使他們在商標還未投入使用之前就“提前”注冊,確保他們不會因為與商標無關的事情耽誤注冊。但是對于一些想搶注非美國本土品牌的人,此規定也給了他們可乘之機。
商標是一個企業的標志,對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有一個很經典的的案子就是關于在美商標搶注的,最后的判決讓人大跌眼鏡,故事的背景如下:
被告克利斯曼是美國的一個運動品牌的批發商,在1981年一次去日本出差的機會中,看到了當地一個服裝零售品牌“PERSON’S”,并且購買了帶有此品牌圖樣的衣服,他在咨詢了律師后得知,在美國沒有人使用此品牌,在1982年2月,克利斯曼開始生產帶有“PENSON’S”商標和圖樣的衣服,大多數衣服的樣式與原告的衣服樣式相同,克利斯曼于1983年4月正式注冊了商標,與此同時,在日本的原告由于銷量上漲想向北美推進市場,并且在1982年11月就已經在美國開始出售,1986年雙方知曉了彼此的存在,原告提出取消被告“PERSON’S”商標的請求。
最后判決的結果是商標上訴委員會認為克利斯曼沒有惡意搶注的行為,原因是被告在美國先于原告使用商標,商標的保護有很強的地域性,因此原告在日本對商標的使用并不足以證明原告對此商標具有優先權,且不能以此來證明被告是惡意注冊;
其次,被告雖然知道原告的品牌,但并不知道原告有進入美國市場的意圖,而且原告在當時也確實沒有表現出任何想在美國注冊商標的意圖或者任何相關的舉動,故不足以證明被告是惡意搶注;三是上訴委員會認為盡管被告剽竊了原告的創意,但是原告對于商標的使用是沒有惡意的;
另一點就是原告在被告在美使用商標時,“PERSON’S”并沒有被美國消費者熟知,上訴委員會認為如果“PERSON’S”是一個在美國非常有名的日本品牌,那么被告惡意搶注是成立的。
這個案子最終被送到了美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認可了商標上訴委員會的判決。
那么從這個案子我們也可以看出來美國商標法中的使用優先僅指在美使用,在其他國家的使用是不作數的,那么外國人想要證明有人在美惡意搶注只能通過兩點來證明:
(1)被搶注商標在美是知名商標;或者
(2)搶注的人沒有在美使用該商標。
大多數人會選擇后者知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在美國有單獨保護,無論此商標來自于哪個國家,是否在美國注冊,都享有美國商標法的保護。
即使出現商標搶注,商標所有人也可以申請搶注商標無效。
但是美國的法律對于什么是知名商標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對此評論說:“一個知名商標通常是一個很明顯的商標,且有著大量的廣告投入和持久價值的商品。”通常,只有可口可樂,谷歌等公司才能滿足要求。
假如說被搶注商標既不是知名商標,又沒法證明搶注人沒有在美使用商標,這種情況又能怎么辦呢?這種情況比較棘手,即使向商標上訴委員會申請商標無效,也極有可能像文中的日本企業一樣輸掉官司。
對于中國企業來說,如果有去美國發展的意向,應當盡早在美提交申請,避免他人搶注。提交后在三年之內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證明即可,以免商標被占用,不僅要支付巨額的訴訟費用,還很有可能像那個日本商家一樣,把自己辛苦經營的商標拱手讓給他人,白白浪費了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