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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新加坡設立子公司 、 分公司 、 代表處對比分析
2019/08/28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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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vs 分公司 vs 代表處
下表為有意在新加坡開設公司和營業的外國公司比較了3種注冊選項,稅務和監管要求取決于您選擇設立的實體類型。
所有新加坡注冊公司必須在成立后3個月內指定一名審計師,除非獲得審計豁免。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可豁免審計:
財政年度始于2015年7月1日之前的公司:
– 沒有任何企業股東;
– 個人股東總數必須少于20人;
– 年營業額須低于500萬新元。
財政年度始于2015年7月1日或之后的公司,必須在過去兩個連續財政年度達到小型公司的資格:
(a)在所涉財政年度期間為私人公司;
(b)符合下列3項條件中的至少2項:
(i)全年總收入不超過1,000萬新元;
(ii)總資產不超過1,000萬新元;
(iii)員工人數不超過50人。
屬于集團一部分的公司若符合以下條件,也可豁免審計:
(a)須達到小型公司的資格;
(b)整個集團必須是“小集團”,也就是必須在過去兩個連續財政年度的綜合基礎上符合3項條件中的至少2項。
**處于休眠狀態的新加坡分公司可向注冊官提交未經審計的損益表(關于其新加坡業務)及未經審計的報表(顯示其在新加坡營運所使用的資產和所產生的債務),而不必申請豁免提交公司文件。
總結來說,新加坡分公司在繳稅時被視為非居民實體公司,不符合集體救濟資格,不能申請國外稅收抵免,不能像初創公司或本地公司般享有稅收優惠,加上須委任一名本地授權代表經營業務,因此大部分外國公司選擇設立子公司而非分公司。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當局近年來開始收緊設立代表處的評估準則,因此代表處這個選項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