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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公司注銷注冊的常見問題解答
2019/03/08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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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公司注銷注冊的常見問題解答
Q 1: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請注銷注冊?
A 1: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注冊,有關公司必須為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
Q 2:申請撤銷公司注冊有何條件及規定?
A 2:申請撤銷注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注冊;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動產;
及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注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撤銷注冊的申請須于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注冊處。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并交付。
Q 3:在交付撤銷公司注冊申請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報表?
A 3:是,公司必須交付周年申報表,并履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責任,直至公司解散為止,否則可被檢控。
Q 4:在交付撤銷注冊申請后,如何取消商業登記?
A 4:本處若批準撤銷注冊的申請,會于約五個工作日發出信件。關于商業登記的事宜,請致電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查詢。
Q 5:我的公司已申請撤銷注冊,本人亦更改了地址,我應否向公司注冊處申報更改地址和如何申報?
A
5:您應致函通知香港注冊處有關文件提交人、申請人或獲提名人更改地址的事宜,以便日后聯絡。此外,如公司的注冊辦事處地址有所更改,你應交付表格NR1,申報有關更改。如董事地址有所更改,便須交付表格ND2B,作出申報。
Q 6:我已申請撤銷公司的注冊。我怎樣可得知何時刊登憲報公告?
A
6:您可登入香港注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查閱公司資料。您可以公司編號查閱文件索引,看看數據頁是否已存盤。政府憲報一般逢星期五出版。香港注冊處通常在發出批準撤銷注冊申請的信件后三個星期左右,根據第751(1)條刊登第一份憲報公告。
Q 7:我可在哪里閱覽憲報公告?
A 7:您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務署的網站閱覽憲報。
Q 8:已撤銷注冊的公司如何恢復注冊?
A 8:您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65(2)條,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公司的注冊。有關申請手續請征詢法律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
Q 9:恢復已撤銷注冊公司的注冊需時多久?
A 9:公司一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交付文件妥當的話,一般需時約兩個月恢復已撤銷注冊公司的注冊。
Q 10:我的公司已撤銷注冊,名稱現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復公司的注冊?
A 10:可以,但公司恢復注冊后的28日內須更改名稱。
Q 11:我如何可確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銷注冊、剔除注冊或進行清盤程序?
A
11:您可登入香港注冊處的網上查冊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冊流動版服務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公眾查冊中心,查閱公司資料。您可查閱公司名稱,然后閱覽公司的基本資料,看看有關公司是否正進行這些程序。如果是的話,您亦可查閱文件索引,看看有沒有關于這些程序的數據頁或文件可供查閱。
Q 12:撤銷注冊、剔除注冊與清盤有何不同?
A 12:三者的結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賬目及變賣公司資產,以便把凈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和將公司解散。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50條藉申請撤銷注冊而將公司解散。以解散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撤銷注冊是比較簡單、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于剔除注冊,公司注冊處處長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則處長可以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當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冊是法例授予處長的權力,公司不可申請剔除注冊。
Q 13:我發現尚欠本人款項的公司已撤銷注冊/剔除注冊和解散,應怎么辦?
A 13:受屈人士(例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注冊。您可就申請手續征詢法律意見。
Q 14:我的公司根據《公司條例》被剔除注冊,如何可恢復注冊?
A 14: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申請恢復注冊。
藉法院命令恢復公司注冊的申請可依據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有關申請手續請征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Q 15:何謂「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A 15:「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是公司注冊處處長可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
「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注冊的申請指引」。
Q 16: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A
16:不是。公司的名稱必須已被公司注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及公司必須已告解散才符合資格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因撤銷注冊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的注冊。
Q 17: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隨時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A 17: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請須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內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請須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內提出。
Q 18:誰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
A 18:可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的人士如下:
(a) 就已解散的香港公司而言,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
(b)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
處長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獲公司的成員授權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注冊的授權書。
Q 19: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有什么條件?
A 19: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注冊」的條件如下:
(a)已解散的香港本地公司
在有關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歸屬政府為無主財物的不動產,政府已不反對該公司恢復注冊;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
政府在解散期間處理有關財產或權利的費用、開支及債務,或政府就有關申請的程序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債務,均已由申請人支付或付還。
(b)非香港公司
在申請提出時,并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前的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注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
公司注冊處處長亦可附加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