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美國合資公司申請L1簽證
如果在美公司是國內母公司與其商業伙伴公司對半出資組建的合資企業(JointVenture),國內母公司與其商業伙伴公司對合資企業有相同的控制權,且擁有相同的表決權或否決權,那么美國公司可以為國內母公司人員提出L1簽證的申請。
與在美已建立商業實體的商業伙伴公司共同成立合資公司,較一般情況下國內母公司在美國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頗有優勢,對比如下:
新成立合資公司L1申請
(1)新成立的美國分公司或子公司
由于美國公司還剛成立或未完全建立好、尚沒有實際經營活動,較難提供有力證據以證明其在美的經營狀況良好。
需要提供完整詳細的商業計劃書來介紹美國新公司的業務內容、雇員計劃及財務計劃等;
并需要證明新成立公司在未來一年內業務或組織機構發展中必需符合L1條件的母公司人員被派遣至美國分公司。
已建立的商業伙伴公司
商業伙伴公司作為新成立合資公司的第二個母公司,在美已有現存商業實體,即在美成立且從事經營一年以上。
在提供新成立合資公司的資質、商業活動、辦公場地、初始資金、商業計劃書等相關材料時更具有信服力;
商業伙伴公司在美已有的狀況良好的經營活動,可成為說明新成立合資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有力證據。
(2)新成立的美國分公司或子公司
由于尚未開始經營活動,無任何美國境內公司的聯邦所得稅申報表。
需要詳盡的國內母公司的財務記錄、經營記錄、報稅記錄以提高信服力;但在美仍然無任何財務信息記錄。
已建立的商業伙伴公司
商業伙伴公司在美經營已有美國境內公司的聯邦所得稅申報表,即報稅記錄。
商業伙伴公司在美的良好報稅記錄可成為新成立合資公司財務信用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