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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使用及使用許可詳解
2019/06/18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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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取得商標的主要目的是使用,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權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方式使用,商標權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商標的使用、商標的使用許可和商標的轉讓與移轉,但商標權的使用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遵守法律的規定。
一、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權人將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或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的行為。
1、商標的使用方式多種多樣,既可以直接附于商品之上,也可以用于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
2、商標的使用可以分為商標的實際使用和商標的法律使用。其中,商標的實際使用,是指在經營活動中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商品交易文書上的行為,它是通常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商標的法律使用,是指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使其已經注冊的商標達到法定“使用”標準的行為。
依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注冊商標;商標所有人對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二、商標的使用許可
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通過簽訂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圍內以約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冊商標。根據被許可人享有使用權的排他程度,商標的使用許可可以分為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
1、獨占使用許可。
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以約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商標權人本人,都不得使用該商標的許可方式。
在獨占實施許可有效期間和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商標權人暫時喪失商標使用權。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對侵權者直接提起訴訟。當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屆滿時,商標權人才可恢復該注冊商標使用權。
2、排他使用許可。
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以約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權人可以在該地域使用該注冊商標。
商標權人不得另行許可任何第三人在該地域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許可方式。
排他使用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商標權人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因此,排他使用許可方式中,使用權的排他程度弱于獨占使用許可。
3、普通使用許可。
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地域內以約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或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許可方式。
可見,商標權人在同一地域內,可以同時允許多個被許可人以相同或不同的方式使用其注冊商標。
因此,多個被許可人之間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
若該注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直接提起訴訟,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商標權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采取相應的措施。
三、商標的轉讓與移轉
(一)商標的轉讓
商標的轉讓實質上是商標權的轉讓,是指商標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通過法定程序將商標權全部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轉讓以后受讓人成為新的商標權人,原商標權人喪失商標權。
商標的轉讓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并依法辦理轉讓注冊商標的手續,該轉讓行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商標法》第42條規定:“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權。”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商標的移轉
商標的移轉是指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引起的商標權主體的變更。所謂“其他事由”包括兩種情形:
1、繼承。
即作為商標權人的自然人死亡,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該商標權由繼承人繼承。此時商標權也出現了在不同主體間的轉移,但是這一法律后果的發生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是直接基于法律的規定。
2、公司、企業的合并(兼并)。
兩個以上的公司、企業合并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包括商標權在內的所有財產及債權債務全部由合并后的公司企業承受。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2條規定:
“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移轉申請經核準的,予以公告。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