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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商標注冊」土耳其商標構成要素
2019/12/03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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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的要素構成土耳其商標法第5條規定,商標可以包含以下要素:
(1)文字、姓、名、筆名、法人的商號名稱、標語;
(2)字母、數字;
(3)圖畫、徽章;
(4)三維形式(產品的形狀、其包裝或容器);
(5)色彩或色彩的組合,其復合物;
(6)上述要素的任意組合。
根據土耳其商標法第6條規定,基于以下絕對理由,涉及以下條款的商標不應被注冊,或應當被無效:
(1)該要素無法根據商標法第5條的規定構成商標;
(2)該要素缺乏顯著性;
(3)其在當前語言中或交易中已經成為通用名稱;
(4)其僅包括下述要素或標記,其在交易中可以用于指明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或生產時間、生產模式、或商品和/或服務的其他特征;
(5)該要素會誤導公眾,例如商品和/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原產地;
(6)該要素與普遍接受的道德原則和公共政策相抵觸,包括社會道德和人道主義原則;
(7)該要素僅包括由商品本身的性質導致的形狀、或為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或給予商品實質價值的形狀;
(8)該要素由以下構成:土耳其的官方或傳統國家名稱(簡稱)、徽章、旗幟或其他國家紋章客體或任何紋章仿制物,以及表明監督和保證的官方標記和標志、郵票、獎牌或區別標志,除非其在商標中的使用已經被政府授權機構經規定程序而允許;
(9)其由以下要素構成,該要素的注冊并未被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主管當局準許且其注冊根據巴黎公約第6條將被拒絕或無效;
(10)其為具有高象征性價值的要素,特別是宗教象征;
(11)其包含或由地理標識構成,該商品并非源自所標識的地域,如果在該商品的商標中使用該標識,將會誤導公眾該商品的真實產地。該規定也適用于即使對于商品的原產地,該地理標識在文字上是真實的,但對于公眾會錯誤地表示來源于其他地域的商品。
(12)其包含或由鑒別葡萄酒或烈酒的地理標識構成,該葡萄酒或烈酒并非源自該地理標識所指示的地點,即使商品的真實來源在譯文中標識或地理標識在譯文中使用或伴隨有諸如“種”、“類”、“型”或“仿制品”等表達。
在上述的第(2)、(3)或(4)情形中,如果滿足以下條項,該要素可以確認為商標且其注冊不能被無效:其經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
土耳其商標法第7條規定了注冊被無效的其他理由,包括
(1)與在先商標相同,且商標所注冊的商品和/或服務于在先商標所應用或注冊的商品和/或服務相同;
(2)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且由于該商標涵蓋的商品和/或服務的相同或近似,存在會導致部分公眾混淆的可能性,混淆的可能性包括與在先商標混淆的可能性;
(3)與土耳其認定的馳名商標相同,該馳名商標屬于其他人,或由于商標的相似性容易誤導公眾;
(4)與法人的商號相同或對法人的商號存在誤導的可能性;
(5)與土耳其共和國內保護的地理標識相同或存在誤導的可能性;
(6)與受保護的工業外觀設計或其他任意工業產權、受著作權保護的文學、科學或藝術作品、名人的姓名、筆名、或其他人的肖像相同,或存在誤導的可能性,除非獲得了該權利的所有人或其繼承人的許可;
(7)與在先的集體商標相同或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