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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商標中心打擊原則解析及應對方法
2019/07/02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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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打擊原則的概念和歷史淵源
中心打擊原則,是指申請商標國際注冊時,申請人必須在國內有在先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在先注冊商標,在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無論任何原因,如果國內的商標注冊申請沒有被核準,或者國內的商標注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其效力將及于所有指定國家,該商標不能再享有國際注冊給予的保護。
在建立商標國際注冊體系時,馬德里協議的起草者被要求設計一種既能保留各國對商標的分別保護,又能使成員國的商標有在其他成員國獲得保護的途徑。這樣的要求使得國際注冊應以國內注冊為起點,通過國際注冊,使在原屬國授予商標保護的商標權擴大到其他締約國。這就使得馬德里體系下的商標在指定締約方獲得保護需要依附于原屬國的基礎商標申請或商標注冊。
但商標注冊馬德里體系這一多邊國際條約的制定,同時也需要考慮到平衡各締約國之間利益。
一方面,商標馬德里申請的費用使得國際局與指定國都可以分別向申請人收取基礎注冊費和指定費,但為了保證原屬國的經濟利益,想要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申請人首先需要在原屬國進行商標申請,繳納國內申請的官費,并將自己的國際申請通過原屬國向國際局進行轉遞,從而賦予原屬國商標主管機關向申請人收取申請國際保護的費用,這樣就平衡了原屬國、國際局和指定國三方的經濟利益,也使原屬國有動力鼓勵申請人申請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
另一方面,在商標馬德里體系下,申請人僅通過一次國際注冊,就能在多個國家獲得商標保護。那么同理,該體系也賦予了第三方對等的權利,即在其商標權受到侵犯時,通過一次性行動,就能將前者在多國取得的權利全部消滅。
以上通過“轉遞”和“依附”兩個方面的平衡策略,就促成了如今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體系下的“中心打擊”原則。
二、中心打擊原則對申請人的負面影響
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本來是一種費用較低、手續簡單、節省時間的國際注冊方式,但是如果發生了“中心打擊”的情況,商標注冊人的損失將是巨大的。可見,與注冊締約國范圍受限以及指定國無單獨商標注冊證這兩個弊端相比,“中心打擊”對商標申請人而言無疑是殘酷和致命的。事實上,“中心打擊”原則不僅僅是對申請人國內注冊未滿五年的情況下,在各指定國獲得保護后的一顆不定時炸彈,這一原則蔓延到的是整個商標馬德里體系的各項環節。這也是一些商標申請人對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望而卻步的真正原因所在。
1、國際注冊前
因馬德里注冊必須“依附”于國內申請,這實際上給僅希望發展國外業務市場的商標所有人增加了程序和費用上的雙重負擔。
眾所周知,商標所有人必須先進行國內申請注冊,然后才能通過馬德里體系進行國際注冊。而在現實情況中,有很多申請人并沒有在國內發展產品和業務的實際需求和計劃,但考慮到馬德里注冊的先行條件,又不得不將一部分費用和精力投入到國內商標注冊中。為了搭上馬德里體系這一經濟、便捷的國際商標申請服務,反而犧牲了商標國際權利的確立時間。并且,國內基礎注冊也將因不會進行實際使用,反而面臨注冊五年內被他人撤銷的風險。
2、國際注冊中
同樣,從經濟成本以及便捷程度來看,商標注冊馬德里體系的“一次申請,多國指定”本應是利好于國內申請人的。但由于中國近來年商標申請數量劇增,綜合當前商標審查周期以及審查特點等實踐經驗來看,國內商標注冊申請一次性審查通過的平均概率越來越小。而國內商標申請被駁回、異議乃至撤銷、無效的理由,在指定國并非一定成立,但不幸的是,該商標也因此而無法在其他締約方獲得保護。
3、國際注冊后
一方面,如前所述,對于商標權利人而言,自商標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國際注冊依附于在原屬局注冊或申請的商標。如果在這五年內,無論基礎注冊是因原屬局或法院決定撤銷,還是因主動注銷或因未續展而效力終止,在結果所影響的范圍內,國際注冊不再受到保護。
而另一方面,國際注冊商標在進行轉讓時,商標注冊人將其在某國已獲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如原國際商標注冊人忽視了對基礎注冊的維護而在注冊未滿五年內被撤銷,受讓方也將收到牽連,失去其獲得的商標權。
總之,一旦發生“中心打擊”,通過馬德里體系申請的國際注冊節約出來的費用將不復存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希望保證國內商標權利人在指定國繼續享有商標專用權,那么就需要將該商標在各個國家分別重新注冊,而之前國際申請的費用和時間也就相當于全部浪費了。
三、如何應對中心打擊
鑒于“中心打擊”的后果過于嚴重,馬德里商標體系也向遭遇“中心打擊”的國際商標提供了權利救濟的途徑,即,將國際注冊轉化成指定國的單一國家注冊。
根據《馬德里議定書》九條之五和《共同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定,將一項國際注冊轉為國內申請,是指自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由于基礎申請或基礎注冊被全部或部分駁回、過期、放棄、注銷或無效,原屬局向國際局申請撤銷該國際注冊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務,原國際注冊的申請人向其國際注冊有效的某締約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標的國內注冊申請時,該申請應以其國際注冊日或后期指定日為申請日期,并且如果該項國際注冊曾享有優先權,此申請亦應享有同樣的優先權。
簡單來說,就是在已經注冊的國家的國際商標自該商標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指定的議定書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提交一份申請,并按照各成員國的規定繳納一定費用,將本商標的國際注冊轉換為在該國家的國家注冊。但是,這樣一來,所花費的總費用比之前的費用總和還要多,時間也更長。更重要的是,商標權利人花了錢,但可能因為時間的問題,仍難以及時解決在指定國遇到的麻煩。
所以,為了避免“中心打擊”的發生,商標權利人積極地防范比進行被動地應對顯得更加重要。
對于基礎注冊商標,權利人應盡量選擇權利穩定的國內注冊作為商標國際注冊的基礎,并注意保存使用證據,在商標遇到他人攻擊時,注意及時地維護和捍衛自己的權利。
對于基礎申請商標,申請人應充分做好國內注冊的準備工作,包括申請前查詢以及結合及時、合理的配套注冊方案,盡最大可能避免基礎注冊被商標局駁回或他人異議的發生。
綜上,在當前馬德里體系的體制下,應對“中心打擊”的策略,首先要盡量做到基礎申請或注冊不存在瑕疵,在基礎申請或注冊出現問題的時候,應及時轉為國家注冊予以補救。
四、中心打擊原則未來何去何從
“中心打擊”的成本主要在于其本身給商標申請人帶來了國內基礎申請的程序負擔以及遭遇“中心打擊”后轉化為國家申請時在時間和金錢的浪費。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企業商標國際注冊戰略的重要性日漸顯現,國際化的商標在占領國際市場方面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國商標主管機關鼓勵企業走出去,積極進行商標國際注冊以適應市場國際化、商標競爭國際化的發展勢頭。相較而言,各原屬局在國際注冊中收取一定的費用也已不再是各國考慮的首要原因。中國商標局作為原屬局將國內申請人的商標國際注冊轉遞至國際局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
可見,“中心打擊”原則發展到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似乎在整個馬德里體系中的生存空間變得越發狹小,其存在的必要性已經明顯成為了申請人和各指定局乃至尚未加入馬德里締約方國家質疑的焦點。
五、結語
商標注冊馬德里體系發展至今天,已包括120個國家在內的104名締約方,繼2019年6月加拿大正式加入馬德里體系的大家庭后,巴西也將開始為加入馬德里締約國展開全面準備工作。事實上,在馬德里國際體系商標注冊手續便捷的優勢下,原馬德里體系所存在的指定國家范圍的局限性已逐見不再成為該體系的弊端,但現存的“中心打擊”原則卻成為了眾多具有國際商標注冊需求的申請人甚至是尚未加入馬德里締約國國家難以克服的心理障礙。
馬德里國際注冊中的國內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如同一座建筑物的地基,建筑物本身越高,其風險也相應增大,但關鍵還是取決于地基是否扎實。基礎注冊或申請就像建筑物的地基,一次性指定的國家越多,性價比也就越高。但如果無法保證基礎注冊權利的穩固,后續補救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遠遠大于國際注冊本身,商標申請人反倒不如通過單一國途徑直接在目標國家提交商標注冊申請,讓自己的商標在海外延續時不再受到任何根基限制,而是作為一條獨立的生命,更快地在目標市場國家尋找到生存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