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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不等于香港離岸公司
2013/11/06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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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只有一個公司符合離岸經營的條件的時候才是離岸公司。香港公司也同樣適用這個原理。
比如著名的離岸屬地英屬維爾京,他們也有當地公司,也要繳稅,那就不是離岸公司。而英屬維爾京公司中的BC類才是離岸公司,才是沒有任何賦稅的。注冊美國公司也是一樣。
注冊香港公司常見的都屬于私人有限公司,這類公司是否是離岸的,完全取決于客戶是否在香港經營,因為香港的稅收是主要適用來源地原則的: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潤課稅的基本因素。換言之,只有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這里課稅。可是,雖然地域概念的原則本身清清晰明確,但在某些個案的實際應用上,仍然不時引起爭議,成為稅務局和執業人士之間爭訟的項目,須提交稅務上訴委員會和法院裁決。樞密院在“恒生銀行”案( 3 HKTC 351 ) 和“ 香港電視廣播國際有限公司”案(3 HKTC 468)中的判決,確立了協助界定利潤來源地的指引。近期樞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決,再次確定其在上述兩個案中訂下的指引,并肯定了“作業驗證法”是界定利潤來源地的適當方法。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
1. 繳納利得稅的基本驗證法
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便須繳納利得稅:
a.該名人士必須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
b.應課稅利潤必須來自該名人士在香港所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
c.利潤必須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
2.決定利潤來源地的原則
假若符合了上述首兩項條件,則任何人士的利潤只有是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才須課繳利得稅。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簡列如下﹕
a.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所以并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于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
b.確定利潤來源地的一般原則,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換言之,正確的驗證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作業,并確定這些作業在何處進行。
c.劃分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賺取,乃根據個別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
d.在某些情況下,若個別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產生,該等毛利可分攤作部分在香港產生、部分在港以外地方產生。
e.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決策的地點,一般不能用以決定利潤的來源地。 f.香港業務沒有在海外設置永久機構這一點,本身并不代表該業務的所有利潤均在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不過要注意“香港電視廣播國際有限公司”案樞密院裁決的判詞曾列述:“將主要營業地點設在香港的納稅人,只有在極罕有的情況下,可以賺取不須在香港課稅的利潤。”
3.香港報稅: 香港稅務局規定每年必須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