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注冊美國公司」在國內注冊美國公司類型選擇
美國作為世界上商業制度最完善、創業環境最好的國家之一,受到了很多創業者的青睞。
近些年來,由于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越來越多年輕學子在畢業后摒棄尋求雇傭的傳統做法,加入創業大潮,積極尋求機會在美設立公司,發展事業。
在這個過程中,創業者們將會面臨一個全新的法律和稅務系統的挑戰。
本文從法律角度探討在國內注冊美國公司首先遇到的問題:注冊什么樣的公司?
公司形式的選擇
為創立的公司選擇合適的法律形式是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創業者們作出的決定應主要取決于三方面的考量:
(1)限制所有者的責任,
(2)持股及公司管理的架構,以及
(3)稅務方面的權衡。
盡管創業者可以利用各種各樣的組織形式經營商業活動,其中的三種形式:“C公司”、“S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可以為投資者避免個人責任而在創業公司中最為常見。
規模較大的商業組織通常選擇C類公司作為法律形式。雖然此類公司在稅收上沒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優惠待遇,但投資者、管理者更為熟悉和習慣它的運營規則。
并且,因為這類公司被廣泛的應用,美國的商業法律系統已經衍生出了關于它的一套完善的案例法。
相比之下,有限責任公司因為其稅務等方面的優勢,近些年來被很多的小型企業所運用。
以下是三者各自的優劣對比:
1. C公司
C公司是獨立于其所有者的法律實體。一般來講股權結構相對復雜,受到相關法律的管制較多。
所以一般比較適合規模稍大的公司。
2.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兼具了公司的有限責任特點和合伙的單層收稅優勢的特殊實體。
有限責任公司的所有者為公司“成員”,成員通過“運營協議”控制和管理公司。
3. S公司
S公司因被規定在美國稅收法典的“S分錄”而得名,是一類通過向美國國稅局定向選擇而產生的特殊公司。
通過向國稅局選擇成為S公司,股東可以避免雙重征稅,這也是其區別于C公司的一個重要特點。
綜上,公司類型的選擇與創業者希望從事的領域、長遠發展規劃,以及創業者本身的個人情況有著密切的關系,更多情況下需要專業人士在通盤了解后才能給予最適合的建議。
當然,創業者初期資金有限,發展核心業務為先,可以先選擇較簡單便捷的形式,在后期再進行股權架構調整亦可。
不過這種做法需要創業者對于公司結構變更的關鍵節點有敏銳準確的認知,一旦錯過關鍵時機,后期調整可能產生更高的成本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