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證
-
全球簽證
-
美國移民
-
美國投資移民EB5
- 當前位置
EB-5投資移民詳述
2013/01/29 來源:http://www.zks.asura 編輯:ZksAsura
內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詢 >>
立即咨詢
投資移民是美國新移民法中職業移民項的第五類優先移民,編號EB-5。投資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資者美國的居留權和“現有或新成立的企業”經商機會,交換投資者的“投資及實際經營投資”。
投資移民申請條件
1. 投資數額是100萬美元或者郊區、高失業率區50萬元,并至少創造10個全職工作的機會。
EB-5項目每年給予10,000個具有永久居留權的移民名額,其中至少3000個投資名額保留給在郊區或高失業率區的投資者。所謂“郊區”,指大都會或人口總數達兩萬人的城市以外的城市;所謂高失業率區,指失業率高于全國比率1.5倍的地方。新移民法施行細則并規定,即使在大都會或人口總數在2萬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種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況,也可符合高失業率區的條件。
投資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創造就業機會。投資的新商務性企業必須雇用全職員工至少10名,員工指提供勞務而換取薪水的人,承攬人不包括在內。所謂全職,指一星期工作35小時以上。若同一職位由兩人共同負責,而達上列時數標準,也可算為一個全職員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國公民、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及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投資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內。 新移民法中關于雇用10名全職員工有項很寬的實施細則,即投資簽證申請人不必在公司最初建立時即雇傭10人,可以先提出計劃,表明企業要在兩年之內需雇用至少10名。投資者可在投資限定的兩年之內的最后一天雇用10名員工。當投資者本人及親屬已取得綠卡之后,如果工作不需要,可不再雇傭員工。
2. 投資指提供資本。資本包括現金、設備、存貨,或其它實質財產,定期存款、政府公債及其它容易變成現金的證券以及貨款,都可視為資本。
3. 投資的資金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施行細則規定,申請人應以外國經商紀錄、個人及公司報稅稅單,及其它文件,證明所投資金的獲得,均屬合法,但不必證明該項資金來自國外。投資者不一定必須有任何經營的經驗,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條件就是“有足夠的資金”。資金的來源要“合法“,可以從薪資、花紅、繼承、投資收益、出售資產或者是“貸款”中提取。貸款最好經過設計,否則不一定通得過移民局的審查。
4. 申請人必須創立一個新的商業性企業。純粹的房地產投資,買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規定。新的商業性公司可由一個人投資,也可兩個人以上的投資者聯合投資。
所謂新的商業性企業,包括下列三種:
A.“新企業“投資,包括創新企業或重組舊企業。
B. 收買陷于困境的“困難企業”,加以整頓或重組,并保留原有員工,所謂“困難企業”指企業在被注資之前的12到14個月,損失了資產價值的1/5。
C. 投資或注資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擴充。所謂擴充,指增加原生意資產凈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員工數達40%以上。采取擴充方式申請移民者,也必須符合資金及雇用10名員工的基本要求。
投資移民的立法精神,在于創造就業機會。新的商務性企業必須雇用全職員工至少10名,員工指提供勞務而換取薪水的人,承攬人不包括在內。所謂全部,指一星期工作35小時以上。若同一職位由兩人共同負責,而達上列時數標準,也可算為一個全職員工。合格的受雇人,包括美國公民、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及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外國人。投資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在內。
美國移民法中的投資移民雇用10名全職員工的施行細則,有一項很寬的規定,即投資簽證申請人可以先提出計劃,表明公司要在兩年之內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員工,但并不是必須在公司最初建立時即雇傭10人。
5. 投資限制是兩年。即移民投資申請被批準后,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條件居留身份,兩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履行有關規定,投資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為美國的永久居民。
美國的投資移民與加拿大投資移民不同之處,在于不能一投資就完全不管,所以投資移民是投資及“實際的經營及投資”,投資者必須在兩年內維持新商業性企業的經營和雇用條件,維持企業的生存,以保證2年后仍能保持投資移民義務的履行,否則,仍無法永久居留美國。
投資移民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填具I-526表格,連同申請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請書,個人的財務資料,經商計劃,投資地區說明,及其它的輔助證明,向投資企業的主要工農業地所屬的移民局提出申請。
申請案若被批準,則投資人、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將先取得附加條件的合法居留身份。取得該身份滿兩年前的90天之內,應進一步填寫I-826表格,檢驗各項證明,向移民局提出解除條件的申請。如移民局認定投資人確實符合條件,投資人及家屬可正式成為合法永久居民。投資移民要求所投資的事業,至少必須存在兩年,若申請人取得正式綠卡后,因賣掉生意而解雇員工,并不影響申請人的永久居留權。
投資移民的不利因素
第一,在美國投資和申請永久居留身份后,該投資者在世界上其它地方的收入也必須在美國納稅,這是許多人所不愿接受的。
第二,投資人不能先申請移民簽證而后投資,而是在確實進行了投資之后才能申請簽證。即使移民局很快批準其投資移民的申請,只是一個有條件限制的臨時綠卡。兩年之后,移民局對其投資項目進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將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倘若投資人在這兩年中投資失敗,投資人不僅喪失了大筆資金,而且還可能喪失永久居留權身份。
因此,對于大多數有意投資美國的人來說,選擇其他途徑可能會更適合。如在美國設立分公司,首先取得一種非移民簽證(L—I簽證),再以跨國公司高級人員的身份申請移民。這樣,或許更安全可靠,而且投入的資本也要少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