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證
-
全球簽證
-
美國簽證
-
美國L1簽證
- 當前位置
什么樣的公司才能申請美國L1簽證
2019/08/02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內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詢 >>
立即咨詢
L-1因為可以多塊好省的辦綠卡(沒有最低投資額限制,不用證明資金來源,沒有排期),必然帶來火熱的市場。但市場越火熱,不規范甚至欺詐也就越多。今天我們來看看什么樣的公司才能申請美國L1簽證。
是不是買點股份就大功告成了?
無論是 L-1 還是EB1C都要求美國與境外的兩家公司必須存在、也必須延續
“合格關聯關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下面我們來看“合格關聯關系”的這三種模式:
一、母子關系(Parent - subsidiary)
首先我們來界定母子關系中的兩個核心要素:
(1)“股權”要素:即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股權占比;
(2)“實際控制” 要素:即母公司在子公司管理運營層面的主導權。
兩個要素各自權重的不同必然帶來不同形式的母子關系:
股權占高位:母公司擁有子公司超過 50% 的股權,此時對“實際控制”的舉證要求就沒那么高。
股權占低位: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股權占比少于 50%,這時候 “實際控制”
要素就得要占高位,必須滿足母公司對子公司有實際控制權這一要素。
這就回答了很多咨詢者的疑問 “母公司對子公司持股小于 50%,我還能做 L-1 嗎?”
股權、控制權皆持平:如果母公司與其他實體或個人各持股 50% 建立子公司,同時控制權也不分伯仲,那么這里就出現了第三個要素
“否決權”。在股權與實際控制兩大要素皆不分伯仲的情況下,母公司必需對子公司持有否決權,方能在天平一端勝過一籌。
股權持平、控制權占高位:如果母公司持有子公司剛好 50% 的股權,但母公司同時擁有實際控制權,這種情況當然也滿足。
母子公司關系究其本質,都要求 股權 + 實際控制。
一言以蔽之,對股權的要求低了,那么對實際控制的要求就高了,反之亦如是。
讀者不妨想象這樣一個天平,一頭是股權,一頭是實際控制。如果一頭低了,要保持平衡,那么另一頭必然是高的。
二、附屬關系(Affiliate)
所謂的附屬關系,也可以形象的理解為姐妹關系,即美國與境外的這兩家公司都來源于同一個 “母親”,在這種類別里,復雜的點在于這個 “母親”
本身的多樣性。
她可能是個人,可能是單個公司,可能是多人,可能是多個公司,可能是個人和公司的組合。
最復雜的情況是,控制這兩家公司的 “母親” 本身就是個人和公司的組合。
那么僅在滿足該 “母親” 持股美國境內 A 公司和境外 B
公司時,其內部股東持股比例大體一樣時,A 公司可以申請 L-1 將 B 公司的員工派來美國。(法律其實也允許境外 B 公司作申請人,此處不細說)。
此外,美國那些大型的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他們遍布在全球的 “姐妹們”,也被認為是這種附屬關系。
三、分支關系(Branch office)
如果美國境內的 A 公司在境外設立了 B 公司作為分支機構,那么 A 公司可以申請 L-1 將 B 公司的員工派來美國。
這種類別本身有它的復雜性。
所謂分支機構、辦事處、辦公室在法律上也有它獨特和嚴苛的界定。
很多時候您認為的“辦公室”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辦公室”。
這里涉及到財務核算、債權債務歸屬、股權和控制權等一系列標準,有意以此種關聯關系做
L-1 的客戶,請務必找律師為您權衡考量,不要輕易斷論您的那家公司就一定是“分支機構”。
“合格關聯關系” 的框架搭建并不容易,比如母公司對子公司持股小于 50% 的情形下,想要通過舉證“實際控制”來達到“合格關聯關系”的案例。
此處的 “實際控制” 在法律上的舉證也并非易事;
比如母子關系中提到的合資企業,在移民法上對合作方式也有特定的要求。
在實際案例中,看到過太多客戶理所當然地把已有的兩家公司當做大前提,略過了對這兩家公司關聯關系的審慎考察,卻花大量心思在論述公司業務與產業前景。
切記,框架是骨,有骨才有肉,“合格關聯關系” 就是需要最先搭建與審查的 “骨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