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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杰出人才移民E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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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1a移民局審查方式
2019/08/29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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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杰出人才移民項目屬于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申請人須在科技、藝術、教育、商業以及體育等領域具備卓越才能或重大成就才擁有申請資格。
EB1-A優勢
不需要尋找雇主,可自行申請。申請的外籍人士不需要先有雇主提供工作,只要該申請人確定在進入美國後會繼續在該杰出專業領域工作。
不用申請工作證。申請工作證必須經過冗長的申請程序。
配額較多。杰出人才移民屬於美國移民法當中職業移民的第一類優先,占每年全球移民簽證配額的28.6%,即大約4萬個移民簽證。
不需要在美投資,不受外籍申請者之英文水準、學歷和年齡限制;
一旦審核通過,杰出人才申請人的所有家人可獲得綠卡,其子女可以到美國讀書,并節省高額學費。
EB1-A申請條件
聯邦法案對卓越才能/成就的定義指的是個人在所處專業領域所具備的專業能力屬于頂尖水平的極少數。針對此定義,外籍申請人需出具以下證據文件予以證明:
(1)在所屬專業領域榮獲過國家級或國際公認的獎勵或獎章等證明文件;
(2)加入所屬專業類領域行業組織的會員證明材料,該會員組織僅接納行業內具備卓越才能或成就的精英;
(3)所屬專業領域的主要期刊雜志對該外籍請愿人專業及成就的介紹。相關證明需包含雜志名稱、文章名稱、日期,作者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翻譯文件;
(4)在所屬專業領域無論是以個人名義或以小組形式曾擔任過專業評委或參與到評審工作中的證明文件;
(5)在所屬專業領域中取得的主要成就或貢獻的證據;
(6)在所屬專業領域的主流媒體中發表的學術論文;
(7)展示該外籍申請人在其專業領域的工作成就的證明文件;
(8)證明該外籍申請人為相關專業組織起到領導作用或具有卓著的名氣或口碑;
(9)證明該外籍申請人因其工作獲得高額收入或其他高額酬勞,或涉及該領域其它相關;或
(10)在表演領域獲得商業性成功的證據,例如,唱片出售記錄、票房紀錄等。
EB1-A的申請與審查
EB1-A申請人須要遞交申請及證據證明自己具有符合職業移民條件的要求。
對于此類別的申請者來說,申請書(Petition
Letter)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一封有說服力的請愿書若能夠完整地向移民局(USCIS)說明申請者的優勢條件,能有效地縮短移民官審查案件的時間,相對加快申請者取得簽證的速度。
移民局在2010年12月提出了兩階段審查方式。
第一階段審查申請者是否提供了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規定當中之明確要求。
例如,以第一優先杰出人才的申請者來說,必須曾經獲得國際性的重要獎項如諾貝爾獎、普力茲獎等;或是,在移民局規定的十種可用證據當中至少符合三項。
第二階段移民局官員會開始仔細審查申請者提供的證據,并就整體表現來做出裁決。
移民局會決定申請者是否在該領域具有極優秀的領導地位,此時證據的質量就尤為重要。
假設申請者提出曾參與評審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的記錄,則參與自己所屬機構之外的評審工作會比內部的評審要有說服力,此外,發表文章的引用記錄也常被官員用來檢視申請者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