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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
2019/09/25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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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搜查和扣押(Search and Seizure)
美國警察進行搜查和扣押時一般需要有搜查和扣押許可證。
根據美國憲法根據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財產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
搜查和扣押證必須有可能理由(probe
cause)
并有誓言或證詞支持才能發生。
搜查和扣押證必須描述要搜查的地方,要扣押的人身或物品。
違反這條憲法原則的搜查和扣押收集來的證據不得用于法庭庭審中指控被告的證據。這就是所謂的證據排除規則。
因為這條規則有可能使整個刑事起訴因為辦案警察的疏忽而前功盡棄,美國學術和司法界對此原則產生爭議。
贊成派認為這項原則有助于警戒節制辦案警察,嚴格按法律辦案,以達到保護當事人的憲法權利。
反對派辯論說,這條原則可以讓真正的罪犯因為辦案警察的一點疏忽而逃避法律制裁而逍遙法外。
于是,美國法院在歷來的判例中對這項原則創造出一些例外情形。
例如,如果有被搜查或被扣押人的自愿同意,證據排除原則不適用;如果被搜查或扣押物品的共同擁有人的其他人或臨時看管人同意,得到的證據也不受證據排除原則的限制;如果一般社會不認為受管理的隱私權保護的物或地方,也是例外情形。
例如,被告房子馬路邊等待垃圾公司拖走的垃圾箱里的物品,警察不需取得搜查或扣押許可;還有特殊緊急情形例外(Exigent
Circumstances)。即警察根據當時情形合理地認為他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才能避免證據被銷毀或消失的危險。還有一個例外是,執行逮捕的警察一看就能看見的物證,也不需要搜查證或扣押證。但在這種情況必須是在被逮捕人的手臂能觸及地區(Within
the area of one’s arm reach) 。
例如,警察在被告的廚房里逮捕被告,警察可以搜查和扣押廚房里的物品。如果警察要搜查或扣押其他的房間或臥室里的東西,必須取得搜查和扣押證。
2、逮捕
構成逮捕的條件是有在可能理由(Probable
cause)。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并沒有解釋什么是可能的理由。一般說來,不是只認為有嫌疑,而是有證據讓任何一個有理智的人相信被告很有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犯下罪行。
逮捕一般需要逮捕證。逮捕證一般有法官簽發。必須提供有簽名和發誓的證詞來表明存在可能的理由。警察正執行逮捕時需要告訴被逮捕人一些法律權利。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示”(Miranda
Warning)。
米蘭達警示來自美國最高法院1966年Miranda vs.
Arizona判例。基本要求是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向當事人宣讀下列內容 你因參與XX罪被逮捕了。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
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托律師,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詢問的全過程。
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
如果你愿意回答問題,你在任何時間都可以終止談話。
如果你希望跟你對律師談話,你可以在任何時間停止回答問題,并且你可以讓律師一直伴隨你詢問的全過程。如果警察在逮捕或者審訊被告之前時沒有告訴被告以上警告,那么,被逮捕人的供詞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因此,刑事辯護律師一般把這項警告當作辯護的考慮因素之一。也受宣傳的影響,米蘭達警告在美國婦孺皆知。很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時,一般會說類似“我要對我的律師說話”或“在同我的律師談話之前我不想談任何事情”等來行使法律權利。
3、羈押與保釋
被逮捕以后完成登記手續,對被逮捕者要決定羈押不羈押。除非是輕微犯罪或者因特別原因,被逮捕者一般被羈押在當地縣(郡)看守所,
而由被逮捕者的家屬和律師須在檢察方和法官參加的公開的聽證會闡述不羈押被告的理由。控告方說明需要羈押的理由,最后法官決定。
一般來說,檢察方能提出的羈押的理由有三種:
有足夠的理由懷疑如果被告被釋放有逃跑的危險;
對證人有危害或者會毀滅證據;
對社會的安全有害或可能再犯罪等。
辯護律師則辯論為什么被逮捕者不應該被羈押。如果法官認為被逮捕者不應該被羈押,就確定被逮捕者繳納多少保釋金。如果被逮捕者拿得出那筆保釋金,就會被保釋。否則,繼續呆在看守所里。如果法官愿意給保釋但又不放心,將保釋金定的很高。如果被逮捕者拿不出那筆保釋金,繼續呆在看守所里。
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規定不得要求過高的保釋金。但什么算保釋金過高,無法確定。美國國會1789年通過的司法條例具體規定了死罪之外犯罪可以得到保釋,并且給予法官設定保釋金的裁量權。
在一些輕罪案件中,被逮捕者可以憑自我保證書或者有名望有信譽的擔保被逮捕者會按時按要求出庭受審而被保釋。被保釋者如果沒有按時按要求出庭受審或者違反其他規定,所繳納的保釋金會被沒收,法官會下發逮捕證會立即將被保釋者緝拿歸案。
4、正式起訴(Indictment)
在警察完成偵查程序后,案件轉給所在轄區的檢察官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提起正式指控。檢察官可以決定同大陪審團來決定是否提起正式起訴或者還是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訴。檢察官的起訴書因控告的罪行不同長短不一。
簡單的起訴書只有幾段話,簡明扼要地說明罪名,法條依據和事實(犯罪時間,地點,方式,后果等)。一般不超過一頁紙。
如果所指控的行為涉嫌觸犯多個法條的,起訴書會逐條逐條列舉每項指控,
甚至同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因此是一個復雜案件,起訴書可能會從幾頁紙到上百頁。
一旦案件被訴到法院,法官對該案有管轄權。法院會向被告和辯護律師送達第一次檢察方和辯護方參加的第一次被告提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