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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資移民和L-1A 跨國公司經理簽證比較分析
2019/10/09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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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EB-5
和EB-1C兩種移民都涉及到資本的投資,在很多情況下,也都是需要成立在美國成立新公司,所以很多客戶在概念上混淆了這兩種移民簽證類別。
然而,從移民法角度上來說,這兩者是存在眾多區別的,客戶應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的方式。
EB-5投資移民
公司情況:
投資人可以選擇在美國自己設立新公司;收購一個財政狀況困難的企業;通過投資區域中心間接投資項目
申請人情況:
對于投資人無任何學歷、工作經驗、工作職位、工作技能等限制或要求
申請人來美后:
若成立新公司或收購困難企業,則需參與公司日常管理,但可從事任何職位;若投資區域中心項目,無需參與企業管理,居住場所也無限定
投資要求:
根據項目所處地點的不同,分為50萬美金和100萬美金的投資(TEA地區為50萬美金),但只需證明該數目投資金額的合法來源
移民局關注的重點:
投資人的資金合法來源,且必須真正創造了10個全職的直接工作崗位,若投資區域中心,則間接就業機會也可以算在內
綠卡申請:
分為兩步,在1-526獲批以后, 申請調整身份,獲得臨時綠卡,在一年零九個月后,遞交永久綠卡申請,這期間必須保證十個就業機會的創造
L1-A跨國公司經理簽證
公司情況:
要求有一個合格的海外公司,可以是母公司(50%以上控股)、子公司、姐妹公司,實際控股公司(占多數股權,享有公司實際控股權)
申請人情況:
需要申請人在過去前三年內有連續一年的時間在海外公司工作,且必須是在該海外公司擔任管理人員職責,且具備合理的資質(并無學歷限制,工作經歷也可)
申請人來美后:
需在美國公司擔任管理人員,且事實參與公司管理和公司決策無明確的投資資金額度要求,但合格的海外公司需出具足夠資金支撐美國公司的運轉。如設立新公司的話,需要有完備的商業計劃書,且公司成立后需要真正投入運營
移民局關注的重點:
無創造就業機會人數限制,只需美國境內公司實際運營,且該申請人確實在擔任管理職位
綠卡申請:
對于新成立的美國公司,首次申請L-1A的有效期為1年,對于有一年歷史的美國公司,首次申請有效期為3年,兩者到期后都可申請延期,三年一次,最長不超過7年。申請人在來美后一年可以遞交EB-1C移民申請。EB-1C移民申請對于中國人來說,無需等待排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