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多類申請制度」商標申請一標多類的優缺點
從計劃申請商標開始,到注冊證的下發,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例如,要比萬千申請注冊的“前輩們”更加腦洞大開、別具一格啦;要考慮好未來商標的使用擴展啦;要和嚴謹的商評委“斗智斗勇”啦;要對比各種注冊方案的性價比啦......總之就是應了那句老話——萬事開頭難。
今天想和大家分享的是一個常會聽到卻有些模糊的“一標多類申請制度”。
這個申請制度可能接觸涉外商標事務的小伙伴更熟悉一些,部分人對它的印象可能還是申請代理人的那一句“您的商標是一標一類還是一標多類?”的詢問。那么,在此先簡單的介紹一下一標多類申請制度。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以上可以用大白話概述為:一個商標的多個類別共用一個商標號。這就意味著:
簡潔省力:申請人提交一標多類申請時,僅需提交一份申請書、申請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及委托書
一致標準,速度相同:實踐中由同一名審查員進行審查,避免因審查員主觀審查標準存在差異而產生不同審查結果的情形,保證審查進度的一致
方便留存:只發放一個商標證書,商標只有一個商標號,方便申請人對商標及商標注冊證書的記錄、保存及管理
這看起來就是商標申請的綠洲,大量申請的福音啊。
那么,既然一標多類這么好,為什么國內商標申請中還是喜歡用一標一類注冊呢?我之前也沒有深入的考慮過這個問題,直到我被它“打”了個措手不及。
某客戶想委托我們做商標狀態監測。由于之前的商標申請是客戶內部的職員申請,為了了解客戶的商標現狀,就進行一次商標梳理。梳理過程中,我發現所有的商標都是一標多類注冊,并且,多數商標都有因其中某一類的某商品被駁回而在駁回期間申請分割的情況。
同一商標號下的不同類別,有著不同的申請進度。原本沒有問題的類別必須等待有駁回類別的審查時間,或者申請一并分割。商標狀態如”一團亂麻”,原本一標多類的優勢卻變為束縛。加之商標網更新滯后,更加難以確定商標狀態。
事后,小小總結了一標多類申請制度在我國不溫不火的原因。
1.注冊申請整體審查時間可能會被延長: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每件注冊申請只限分割一次,且僅適用于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予以駁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此種情況下,若一標多類的申請商標在一個或者部分類別的注冊申請被要求補正或者被異議,則該商標所有的類別上的注冊申請都要等待相關補正或者異議完成后,再被進行初審公告或者核準注冊,其整體的注冊申請審查審理完成時間必然會被延后。
在上述例子中,一標多類商標駁回商品較少且非申請人核心商品,為了核準部分的及時注冊,申請人只能選擇將所有核準部分一并分割。
分割后的核準部分依然是一標多類的狀態,倘若初審公告期內某類別遭到異議,又沒有再次申請分割的權利,導致其他類別都會受到異議類別審查進度的影響。
2.所有類別必須一并續展:
一標多類商標在進行續展時,必須對其核定的所有類別一并進行續展申請。
若想不再對該商標在部分類別的上的注冊進行續展,必須先行通過商標注銷申請程序將相關注冊類別進行注銷,然后再針對剩余的注冊類別進行續展申請。
較為復雜的過程和金錢的投入,都會增加申請人的負擔。
3.所有類別必須一并轉讓:
一標多類商標轉讓手續應整體辦理,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類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或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近似商標,也應一并辦理轉讓。
因此,一標多類商標注冊人在對一標多類商標進行轉讓時,其名下其他商標亦可能被要求一并轉讓。
4.商標規費無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規定中,一標一類與一標多類的注冊方式需要繳納的商標規費是相同的,一標多類申請并無費用上的優惠。
國外,部分國家在一標多類申請時會從第2個類別起有費用優惠。
綜上,從審查流程和維護成本考慮,一標多類的弊端遠大于優點。這也是商標代理機構在多數情況下,不建議采取一標多類申請的原因。各位友朋一定要根據自身情況,綜合專業代理機構的建議,選擇最適合自己的申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