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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交流訪問者”簽證與項目結束后的“豁免”
2019/09/09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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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美國學習或研習技能,除F類和M類簽證外,
還有一種“交流訪問者”簽證,即J-1簽證。
此類簽證存在目的旨在鼓勵國與國人才交流,增進國與國相互了解,促進國際合作及友好關系。
由于美國國務院授權的交流機構才有權限接收J-1外國申請人,所以大多數人對此類簽證知之甚少。

美國 INA 101(a)(15)(J)法案對此類簽證申請人制定六項基本要求,分別是
1)被指定的美國交流訪問項目接收,持有交流訪問學者身份的證明—DS-2019表格;
2)充足資金支持,抑或主辦邀請項目方與申請人簽署協議支持在美國的所有費用(無自行籌款);
3)英語熟練流利,有能力參與項目培訓;
4)證明目前有在項目結束時離開美國的意圖;
5)申請人符合交流項目的各項要求;及,
6)美國國務院批準15類交流項目,申請人所參加的項目必須在此列之中。
簽證官審核時必須考量申請人的綜合情況,在DS-2019表格中備注說明。

簽證官在申請人的DS-2019表格中作出的備注說明涉及到交流項目結束后,外國申請人是否會受到回國服務兩年的限制。
如果DS-2019表格的IAP-66中「受回國服務兩年的限制」欄被勾選,或者簽證上備注“適用212(E)回國兩年條款”,那么申請人是受限制的。
項目結束后,原來的J-1簽證身份失效,申請人作為前J-1簽證持有人必須回到自己的永久居住國兩年。
此期間既不能申請H類和L類工作相關簽證,也無法申請永久居留權。
不過申請B1/B2旅游商務簽證還是被允許的。
如果DS-2019表上沒有勾選,簽證也沒有備注,則不受回國服務兩年的限制。
小編在此詳解 INA 212(e) 所涉及前J-1簽證持有人回國兩年的豁免條件。
INA 212(e) 法案中豁免條例明確規定了外國申請人申請豁免回國兩年須滿足以下條件:
(1)外國申請人若堅信回國履行兩年服務的期間將會因種族、信仰或政見不同而面臨艱難境地,甚至迫害,那么可以向國土安全部(DHS)遞交I-612豁免申請表。
(2)外國申請人積極且深入地參與到由美國政府資助或與美國政府利益密切相關的項目中。涉及美國政府利益的項目方代表申請人提出書面豁免申請,該申請須聲明,如申請人無法參與該項目,將會有損所涉國家公共利益。申請由項目方首先遞交至豁免中心進行初審。初審若通過,會被轉至國土安全部(DHS)進行最終裁定。
(3)“不反對”豁免信,該信函屬于外交信函,由原居住國衡量是否簽署此函。簽署后的信函也必須通過使館或外交渠道遞交給位于紐約州華盛頓的豁免中心。
(4)1994年的《移民與國籍技術更正法案》目前指定30個項目,持J-1簽證身份畢業于醫學教育或培訓的醫師由于畢業后或結束培訓后須在醫療落后的區域提供三年醫療服務,因此擁有J-1簽證期滿回國兩年的豁免。
J-1“交流訪問者”簽證與期滿后的豁免申請涉及到申請人與所涉項目的復雜情況,具體操作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還是需要咨詢專業的移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