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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園“五星級的家”商標,由于這個原因,上訴至高院仍無力回天
2019/12/05 來源:北京高沃知識產權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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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園,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
自1995年開始,碧桂園公司就打出這句廣告語,塑造出其高端的品牌定位。十余年后,碧桂園公司將這一標識申請在物業相關服務上作為商標使用,結果因被認為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服務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而被駁回。隨后,碧桂園公司為挽回商標,繼續展開了一場商標上訴爭奪戰。
駁回復審再次被駁?
2017年8月17日,碧桂園公司提出包括涉案商標在內的12件“碧桂園 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COUNTRY
GARDEN及圖”商標注冊申請,涵蓋建筑修理、廣告銷售、餐飲住宿等服務,但這些商標的注冊申請均因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服務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而被原商標局予以駁回。
碧桂園公司表示不服,隨后繼續申請復審,主張涉案商標經碧桂園公司宣傳推廣,已與該公司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并取得一定知名度,不會使相關公眾對服務品質等特點產生誤認;
同時,碧桂園公司已有與涉案商標的標志相同的商標在先被核準注冊。綜上,碧桂園公司請求對涉案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并且,碧桂園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了“碧桂園”系列商標的商標檔案、榮譽證書等材料作為證據。
2018年12月27日,原商評委經復審決定認為,涉案商標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內裝潢、清潔建筑物等指定服務上,容易使消費者對其服務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構成商標法規定中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同時,商標注冊具有個案性,碧桂園公司所述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應對涉案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的充分依據,其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涉案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充分依據。
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接連上訴,一審、二審無力回天
面對這樣的結果,碧桂園公司繼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顯著識別中文部分“碧桂園
給您一個五星級的家”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內裝潢等指定服務上,可能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對服務質量等特點的描述,進而使得相關公眾因為相信該描述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而作出錯誤的購買決定,從而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具有相應的欺騙性,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同時,商標注冊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構成,即便是已獲準注冊的商標仍然面臨著商標無效等制度的考驗,第13792097號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并不構成涉案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
據此,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碧桂園公司的訴訟請求。
至此,碧桂園公司仍沒有放棄,接著一路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中“五星級的家”從字面上可以理解為最高檔次的房屋,使用在商品房建造、室內裝潢等指定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提供的相關服務具有較高水平,進而對服務的質量產生誤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
碧桂園公司提交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其在房地產行業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不能以此認定其在指定服務上均可達到最高水平而不存在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涉案商標是否經過使用并與碧桂園公司建立了對應關系,與判斷涉案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是否會誤導公眾之間并無直接關聯;在先注冊的第13792097號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與涉案商標不同,其核準注冊的情況與該案沒有必然關聯性,不能成為該案的定案依據。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碧桂園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此案所涉及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屬于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也就是說是不能因商標的實際宣傳使用等情況而維持注冊的。這也就難怪無論碧桂園公司如何堅持,如何上訴,最終都落了個被駁回的結果。
在我國《商標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怎樣的商標是可以注冊的,而怎樣的商標是堅決不能注冊的。如果一味盲目的申請注冊,只會白白浪費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