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申請的專利制度你知道嗎?
申請美國專利時有個先發明原則,所謂先發明原則是指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授予最先作出發明的人,它與先申請原則截然不同,后者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人。
國內企業一定要注意這一點,不能把研究組領導、實驗室助手都算為發明人,只有真正想出創新主意的人和真正掌控實驗的人,才能是專利申請人,如果不能如實披露誰是真正的發明人,競爭對手僅憑此一條就可以把專利否了,申請美國專利時還有小規模實體制度,申請人如果是獨立發明人、非營利團體或者少于500人的中小型企業,則USPTO的專利費用減半收取,使用電子申請的小規模實體申請費還可再減半。
除此外美國專利還有獨特的分類系統,基本上不采用國際專利分類,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專利分類,即使受到國際協議的約束,USPTO也只是將美國分類號用計算機系統轉換成IPC分類,標在其專利文獻的首頁,當然對專利新穎性也有要求,發明在美國或其它國家已取得專利或已公開于出版刊物或在美國已公開使用或販賣超出一年,該發明即喪失新穎性,反之,若未超出一年則仍具申請專利之新穎性。
申請美國專利時還有一個全審查制,在申請美國專利時不需要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關于重新領證是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2年內在不超出原申請案范圍內擴大權利要求的范圍或公告后于專利的有效期間,更正錯誤而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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