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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2014/02/14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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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離岸公司”是指登記設立在免稅天堂地區的公司,依各島國之國際商業公司法規定,給予離岸公司免稅的優惠。
其主要目的除一方面增加其政府的收入外,另系為鼓勵外國企業或個人到該國家登記公司,以帶動該國之經濟及國際知名度,例如:英屬維爾京群(BVI島)即為一般人眾所周知的設立地區。
離岸公司之主要功能如下:
一、境外來源所得免稅
一般而言設立于境外地區之公司均享有非當地所得免稅之優惠,例如轉投資子公司收益免稅、貿易所得免稅、傭金權利金所得免稅、利息所得免稅等租稅之優惠。
二、財產合法移轉免稅
由于境外地區當地政府并不課征贈與稅、遺產稅或信托利益之所得,也因此若要移轉相關之財產,只須要辦理離岸公司之股東變更登記,即可輕易達到財產移轉之效果,而不必在當地繳納任何之稅賦。相較之下,在境內直接以個人名義持有之財產,則相對有許多法令的限制,除移轉程序漫長外亦須相當之成本,故因此許多高資產所得之家族或個人均選擇離岸公司規劃其資產配置。
三、企業利潤保留境外運用無期限限制
離岸公司操作產生之盈余,由于在境外地區享有免稅之優惠,且此盈余亦無法定保留之期限,因此一般企業都選擇保留在境外地區使用,故除企業另有特殊原因外,一般均統籌規劃在境外地區再投資或使用該盈余。例如以中國個人或公司名義投資太旺地區,盈余或股利正式匯回,均須對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投資架構透過控股公司間接投資持有,只要盈余保留在境外即可無限期緩繳稅款。
四、離岸公司設立程序簡便
公司設立成本低,程序簡便,成立后可以在任何國家,以其選擇的貨幣從事合法的商業活動,而且離岸公司均依當地之法律合法設立,因此其所有商業行為亦受國際貿易相關法令之保障,與國內成立之公司同樣在法律上具有等同之法人人格及效力。
五、股東身份隱密保障
大部分離岸公司可享受完全的隱密保障,只要一名公司董事及股東即可成立離岸公司,沒有國籍之限制,投資者甚至可選擇發行記名或不記名股票。
六、規避本國之對外投資禁令
早期中國政府對海外投資戒急用忍之政策,禁止或限制赴其他國家地區投資,因此許多企業或老板只好利用境外控股公司迂回投資,以示對本國法律之遵守。
七、轉化公司國籍,包裝公司型象或法令限制:
以離岸公司之名義再轉投資到其他國家,可重新包裝公司之形象并提升企業經營之知名度,例如臺灣公司直接投資于排華地區或大陸地區,將承受極高之政治風險,利用境外控股公司之間接投資,可有效轉化公司國籍,并且提升公司之形象。且由于一般離岸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承受有限責任,對外投資若透過離岸公司轉投資,將來的投資風險不致于直接波及母公司。
八、便于企業經營管理
離岸公司無須每年召開股東大會及董事會,即使召開,其地點也不需要在離岸公司的所在注冊地且亦可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其管理程序簡單,除非股東或董事間必須溝通討論,否則一般企業均將相關之程序簡化。此外,離岸公司一般亦無須向當地政府提交年度財務報表,因此企業之操作靈活彈性相當高,亦便于管理者將全部心力投入在企業營運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