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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商標補正申請常見問題解答
2019/08/05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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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了補正通知書,該怎么補正?還需要再繳納費用嗎?
補正通知書中已列出要求補正的事項,補正通知書背面有詳細的“關于商品/服務項目補正的說明”,申請人應當按照補正要求和說明進行填寫,并寄回商標局。
回復補正不需要繳納費用。
> 商標圖樣補正時,需要貼圖樣嗎?
是否需要粘貼圖樣,應當根據補正事項判斷。
如果要求補正的事項要求報送商標圖樣的,應當在補正通知書背面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貼商標圖樣1份。
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補正要求報送圖中文字書寫方法出處的復印件,該如何補正?
要求報送圖樣中文字寫法出處復印件的,應當報送該文字在各類字典、字帖等正規出版物的所在頁的復印件,復印件上文字的寫法應與商標圖樣中文字的寫法一致。
如果該文字是申請人自行設計、無出處的,應當注明。
>分類補正說商品名稱不規范,該怎么補正?
商品名稱力求具體、準確、規范,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范圍。
申請人應盡量使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現有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如不使用現有名稱,應按照分類原則、使用具體、準確、規范的名稱進行填寫,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過于寬泛且不足以劃分其類別或類似群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本身要表述清晰、準確,符合一般公眾的語言習慣和文字使用規則。
例如不應使用“不屬于別類的”、“屬于本類的”、“上述商品的”等詞語,也應避免使用“……,即……”的表達方式。
不應泛泛申報“×××的附件”、“×××的配件”,而應申報具體的商品名稱。
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與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區分,不應產生混淆和誤認。
例如“假日野營服務”跨類,其中“假日野營娛樂服務”屬于第41類,“假日野營住宿服務”屬于第43類。
>申請時,我已經報送了商品說明書,為何還下發補正?
商品說明書有助于商標局判斷商品的類別和類似群,但并不是說只要報送了商品說明書,該商品名稱就可以被接受。
如“家用電器”,雖然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商品稱謂,但它包括的范圍過大,涉及商品分類表中多個類別的商品,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是不允許使用的。
此外,對于一些多功能產品,可以歸入其功能所屬的相應類別,至于申報在哪個類別是由申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申請人可以申報在一個或多個類別中。
申請商標注冊時,商品名稱應具體、準確、規范,符合分類原則;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不具體、外延過泛且不足以劃分其類別或類似群的商品或服務名稱。
>分類補正說商品名稱不規范,可行業中就是這樣叫的,我該怎么補正?
商品名稱力求具體、準確、規范,以便明確指定該商標的保護范圍。
如電腦行業中常用“筆記本”指代“筆記本電腦”,但這是一種不規范的簡稱,正常情況下“筆記本”是指紙質文具,屬于第16類,在第9類申報應當申報“筆記本電腦”或“筆記本式計算機”。
再如“電機”,是指產生和應用電能的機器,包括發電機和電動機。
按照目前的分類原則,“發電機”屬于第7類;而“電動機”分為“陸地車輛用電動機”和“陸地車輛用電動機”,前者屬于第12類、后者屬于第7類。
因此,申請人在申報時應使用具體、準確、規范的商品名稱。
>分類補正說商品名稱不規范,我是按以前已核準的名稱填寫的,為何還補正?
商品分類標準不是一成不變的,尼斯分類專家委員會定期對尼斯分類進行修訂。
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時的尼斯分類版本進行申報。
>今年實行了新版分類表,我是去年申請的,分類補正時可以申報新版分類中的項目嗎?
在新版分類表實行以前申請商標注冊的,所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分類原則和標準適用舊版分類表。
例如,《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15文本中,“昆蟲針”屬于第16類。尼斯分類第十版2016文本第26類新增商品“昆蟲針”。
相應地,《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16文本第26類新增“昆蟲針”,第16類刪除“昆蟲針”。
申請人在2015年遞交了商標注冊申請,在2016年收到補正通知書,若申請人想申報商品“昆蟲針”,應仍按2015文本在第16類申報,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類申報。
>在一份申請書上同時申報了3個類別,現在僅有一個類別的項目需要補正。如果補正不合格,對另外兩個類別有影響嗎?
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但申請人期滿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
商標局是針對該件商標注冊申請做出不予受理決定的,因此該件商標注冊申請的另外2個類別也不能保留申請日期。
>在注冊大廳退信窗口領取的補正通知書,補正起始時間該如何計算?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局向當事人送達各種文件的日期,郵寄的,以當事人收到的郵戳日為準;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實際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
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但是當事人能夠證明文件進入其電子系統日期的除外。
文件通過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送達當事人。
申請人在注冊大廳退信窗口領取補正通知書時,若商標局尚未刊登送達公告,或雖已刊登送達公告、但自公告發布之日未起滿30日的,申請人領取退信時視為送達當事人;
若商標局已經刊登送達公告、且自公告發布之日已起滿30日,則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