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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信托種類及其稅務特點
2019/08/15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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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美國常見的一種理財方式,具體指委托人(Trustor)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Trustee)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的行為。
和中國的信托理財產品不同,美國信托本身是一種法律構造,不涉及投資性,其回報率來自于信托內資產的回報率。
美國信托需要有專業律師協助申請設立,設立成功后,將被作為美國資產對待,受法律的監督和保護。
信托根據其不同功用(個人、公司、慈善),劃分方式有很多,從個人資產的贈與和繼承的角度,我們通常需要討論可變更信托(Revocable
Trust)和不可變更信托(Irrevocable Trust),由于委托人對于資產的控制力不同,這兩種信托具有不同的法律和稅務特點:
可變更信托
定義:
也叫生前可變更信托,顧名思義,就是信托設立后,委托人仍可以根據個人意愿修改、調整、甚至廢除整個信托??勺兏磐械氖芤嫒撕臀腥丝梢詾橥蝗?。由于委托人并未完全失去對財產的掌控權,所以可變更信托也可以視為個人財產的一部分。
優點:
1、簡化程序、保護隱私
可變更信托不受遺囑認證限制。由于遺囑認證過程長且程序繁瑣,還需要披露設立人全球范圍內的所有資產,因此耗時、耗錢、傷害隱私。通過可變更信托傳承財產則可以避免遺囑認證。
2、一定程度上阻礙債權人
委托人將資產放入信托后,資產受到信托框架的法律保護。若委托人的債權人前來追討債務,需向法院申請打開信托,這一過程不僅耗時長且債權人需要花費一筆額外的打開信托的費用。
限制:
1、由于資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可變更信托沒有辦法起到完全的資產保護作用。
2、若委托人所屬國具有遺產稅,則可變更信托內的資產無法避免遺產稅。
不可變更信托
定義:
不可變更信托一旦被設立就不能被撤銷,委托人將完全失去對于財產的控制權。如果委托人想要對其中的條款進行調整,則需要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共同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做出一定的修改。
優點:
1、免除遺產稅
在這種結構中,委托人完全放棄了對財產的所有權,所以當財產傳給受益人時也就不需要繳納遺產稅了。不過委托人仍需要按照資產的市值繳納贈與稅。
2、財產保護
由于資產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變,不可變更信托起到了一定的債務、法律隔離的作用。不過,若委托人以非法資產設立信托,則信托無效,仍不能實現財產保護。
3、幫助后代理財
為了防止后代肆意揮霍,有些委托人會為受益人獲得資產設置年齡限制,或分批繼承。有些州支持永續的不可變更信托,不少家族通過這種結構實現了財產的永續多代傳承。
限制:
1、結構不靈活,不容易變更,因此委托人在設立時需要多方考量。
2、不可變更信托可以一定程度上規避遺產稅,但不能完全規避贈與稅和所得稅。
3、信托不能改變委托人的稅務身份,如美國稅務居民和非美國稅務居民面臨的遺產稅和終身免稅額不同,信托的免稅效用也不同。
投資人如希望通過信托持有資產,需要充分考慮自己的需求和身份,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