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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綠卡維護和移民監的問題
2019/04/04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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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網友在某知名移民論壇上提出這樣的疑問:“明明自己已經按照要求每半年去一次美國了,為什么遭遇海關收回綠卡的警告呢?”
很多的移民者都十分關注美國是否有移民監者,以及美國移民監會不會對自己的綠卡身份產生影響。
美國綠卡是永久居民卡permanent resident card),的通俗說法,持有者可以免除繁瑣的簽證流程,永久在美國生活與工作,除了綠卡之外,首次持有移民簽證登陸美國的申請人,海關會在護照上加蓋I-551章以證明其綠卡身份,證明效力等同于綠卡。
通常情況,想要保持綠卡身份,只需要持卡者在美國居住或者工作即可(只要他們不以非居民身份報稅“non-resident status”)。
只是在美國綠卡擁有者完成國家履行入關美國的時候,移民官員都可以行使職權對審查持有人是否依舊保持有永久居留在美國的意向(intent),并會沒收被認為已經沒有此類意向的持卡人的綠卡。
一旦綠卡因此原因被收走,持卡人可以選擇離開美國,或者入遞解程序去法院起訴,由移民局提供他們做出沒收綠卡決定的證據。
美國到底有沒有移民監?
首先,美國是沒有移民監的,至少在美國的法律法規之上,沒有明文要求持卡人每年必須在美國居住多少天,所以美國不存在移民監,而在美國移民法中與維持綠卡身份有關的時間規定一共有2處:
1.INA 101(a)(13)(C)(II),An alienlawfully admitted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not beregarded as seeking an admiss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purposes of theimmigration laws unless the alien—has been absen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inexcess of 180 days。
此條規定的意義在于如果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的連續時間超過180天(半年),就會打破其在美國居住的連續性(Continuous Residence),這對于之后的入籍申請會產生不利影響。因此我們通常會建議客戶離開美國的時間不要超過半年,以維持居住的連續性(Continuous Residence)。
2.8 CFR 211.1(a)(2) each arrivingalien applying for admiss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lawful permanentresidence shall present-A valid, unexpired Form I-551, Permanent Resident Card,if seeking readmission after a temporary absence of less than 1 year。
由此條規定可知,如果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的時間超過1年以上,就可以認為其自動放棄綠卡身份(除非申請過白皮書“reentry permit”)。
但即使你滿足了上述兩條規定,還是依然無法避免在入境時遭到移民官員的盤問,通常會被要求出示在美國居住的證據,以決定是否繼續保留綠卡身份。
而最好的應對辦法便是持卡人證明自己離開美國只是暫時的安排,居住地依然是在美國。
雖然美國沒有移民監,但能夠證明在美國擁有居住意向的最強有力的證據就是在美國居住的時間,居住的時間越長,被移民官員質疑居住意向的可能性就越小。
而不得已需要長期離開美國的持卡人,最好能有合理的解釋,比如生意需要又或者是家里有急事需要回國處理,或者是因公出差去其他國家工作等原因。
除此之外,每年確保及時在美國報稅繳稅。一些在美國居住的常用證據,諸如買房,買車,考駕照,銀行開戶等都是在美國居住意向的有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