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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 | 美國稅法意義上的稅務居民
2019/07/31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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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所得稅的認定上,是采用屬人主義,即如果被列為稅務居民,就適用全球所得須繳稅的規定。
通常持有綠卡或一年在美國居留滿183天以上,身份就屬于稅務居民。
如果沒有美國綠卡,在美國每年也沒有居住滿183天,一般就不會被認定為所得稅之稅務居民。
具體關系,我們以美國稅務局IRS
Publication 519提供的圖表,針對讀者要申報2019年的個人所得稅來分析是否應該申報美國個人所得稅。
情況一:即為滿足綠卡測試。
美國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是符合條件的稅務居民。
然而此處存在“例外一”稅務協議豁免,
大部分時間居住于國外(原所在國)的綠卡持有人,基于“綠卡測試” (Permanent Resident Test, PRT)原則,被視為美國稅務居民要繳納所得稅,因此造成了其在兩個國家,原籍國和美國,同時均被視為稅務居民。
這種情況下,若原籍國與美國訂有租稅協議,或許有可能依據租稅協議之中兩國關于“居民”的約定,被視為美國的非稅務居民,而原所在國的稅務居民。
但此豁免申請,需以納稅人在原所在國始終保有永久的住所且有緊密的關系為前提,再經一定申請程序才能豁免,并非每個綠卡持有者都適用。
需根據自己的情況,向專業的稅務律師或會計師咨詢。
情況二:即為滿足實質居留測試(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SPT)
雖然未持有綠卡,但在稅務申報年度(2019年)在美居留達到31天,且連續三年(2019年、2018年、2017年))別根據1、1/3、1/6加權計算的天數總計已達183天,兩項必須同時滿足。
在滿足上述實質居留測試的情況下,仍然存在“與他國更緊密聯系”的例外情況。
即雖然在稅務申報年度(2019年)在美居留達到31天,且連續三年(2019、2018、2017)分別根據1、1/3、1/6加權計算的天數總計已達183天,但報稅年度(2019年)實際居留美國少于183天時,若納稅人能展現其與另一個(或兩個)國家的關系比美國更緊密的話,納稅人可主張被視為非稅務居民。
值得注意的是,稅務局對于“更緊密關系”的認定采取的是實質認定原則,及酌情考慮納稅人的個案情況(家人、資產所在、個人社會及經濟活動等因素做出綜合的判斷),若對個案適用有不確定性時,建議咨詢專業稅務律師或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