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證
-
移民政策 入境常識
-
簽證
- 當前位置
美國L1簽證申請的四個務必和四個不必
2017/08/31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內容太多不想看?想快速了解可直接咨詢 >>
立即咨詢
L1A申請必須具備的“四個務必”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務必要有合格的跨國關聯公司關系
這就是上文提到的公司要“跨國”。L1A申請不只是美國公司的事情。雖然申請的遞交人是美國公司,但是L1A申請中必然涉及一個海外公司,且該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要有合格的關聯公司關系。
這里又引申出兩個關鍵詞:“關聯”和“公司”。很多客戶擔心自己的公司不符合L1A的要求,其實這個擔心大可不必。L1A對于美國企業的形式要求是比較寬松的,允許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業,甚至還包括合伙、信托、基金等。LLC形式的企業不僅符合L1A的要求,也滿足EB1C的要求。至于“關聯”的要求,如果申請人的公司有比較復雜的公司結構設計,我們建議就具體的情況咨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L1A定義下的“關聯”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關系以及姐妹公司關系。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個母公司控股、由同一個個人控股,或者由一群個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2)務必要有一年全職的海外高管經歷
找到了符合條件的海外公司之后,L1A申請人還要注意,您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該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職經歷。這一年的海外高管經歷必須是實打實的。首先,必須是全職的高管工作經歷,這一年的時間不包括申請人在美國境內的時間,而且這一年的海外經歷必須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請人之前并不擔任管理職務,只是在最近一年間升職,那么可能不符合這個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規模本身很小,那么證明海外的高管經歷也將是個挑戰。
3)務必要赴美擔任高管職務
既然是跨國高管的調動,那么這位申請人不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國后也需要是高管。對于新設成立的L1美國公司而言,證明這點主要通過公司的商業計劃書。對于運行1年以上的L1美國公司而言,這就需要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仔細考察公司的運營情況和人員結構來判斷,并沒有一刀切的標準。
4)美國公司務必要有經營場地
L1A申請不僅適合于已經運行中的美國公司,也適合剛剛設立的美國公司。不過,對于新設立的美國公司而言,如果要為申請人提交L1A申請,那么在遞交申請的時候,必須已經有經營場地。有經營場地不是指美國公司有意向租下某個辦公場地,而是說,必須已經租下或者買下合適的辦公場地。有的申請人問,那萬一L1A沒有批下來怎么辦?我們建議:在簽訂辦公樓的商業合同時,可以考慮和房東協商,加入相應條款,說明如果申請人沒有獲得L1A批準,那么合同如何提前終止。
L1A申請的“四不必”
好了,說完了L1A需要些什么,那么接下來在此澄清下哪些是很多申請人印象中L1A也許需要,但是實際上不需要的。
1)不必要求申請人是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任一公司的股東
美國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沒有“法人代表”這個概念,更不會將其標注在營業執照上。如上所說,L1A申請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將在美國公司擔任高管職務,那么就符合L1A的職位要求。
同樣,L1A關注的是“高管”與否,而非股東與否。L1A的申請人既不需要是海外公司的股東,也不需要是美國公司的股東。符合L1A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完全不占公司的任何股份,符合高管要求即可。而擔任公司股東的申請人,如果沒有證明自己同時是高管,即擔任行政管理職務,那么并不符合L1A的要求。當然,如果L1A申請人既是股東也是高管,這也是可以的。
2)不必要求最低投資額
申請L1A的美國公司,沒有最低的投資額限制。如果是新設L1,注入資金的多少取決于所在的行業,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資金和盈利預測是否能夠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運行。建議申請人就該問題與有經驗的移民律師溝通。
3)不必要求美國公司與海外公司的業務領域一致
申請L1A的美國公司并不一定要從事和海外關聯公司一樣的業務。不過,事實上很多L1A美國公司的業務多少還是會與海外公司的業務有一定關聯,尤其是初始階段。這并非是法律的要求,只是對很多申請L1A的公司而言,從自己熟悉的領域開始,是比較合理的商業操作方法。如果申請L1A的新設美國公司從事與海外關聯公司完全不同的業務領域,那么在商業計劃書中說明業務的可行性和可持續性,將是申請的一個重要方面。
4)不必要求申請人英文流利
L1申請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員配置,說明可以在必要時有人員提供翻譯,那么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點在管理,語言不是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