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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2019/11/21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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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是“商品的通用名稱”?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guī)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的“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
由此也能夠看出,通用名稱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法定的通用名稱,另一種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在判斷是否為通用名稱時,對于法定的通用名稱可以通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等官方的、具有指導性意義的文件、規(guī)定中尋找依據。
而對于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對其判斷則不如法定的通用名稱那么簡單,需要考慮多方因素而綜合分析。
如何判斷“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訴爭商標屬于法定的商品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通用名稱。
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被專業(yè)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
對于由于歷史傳統(tǒng)、風土人情、地理環(huán)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部分區(qū)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可以視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通用名稱。
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商標申請日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核準注冊時事實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以核準注冊時的事實狀態(tài)判斷其是否屬于通用名稱。”
由上述規(guī)定能夠看出,判斷一個商標是否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可以從以下四點考慮:
其一,“相關公眾普遍認為”
對此,可從該商品/服務的生產者(提供者)、銷售者、消費者角度出發(fā),大量搜集證據證明。
例如,在鄧世華與友臣(福建)商品有限公司(以下稱:友臣公司)、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廈門世茂分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以下稱:“金絲肉松餅”案)中,友臣公司舉證在案件起訴時,市場上有九十幾家廠商在銷售的商品上標注有金絲肉松餅的字樣。
如此大量的同行業(yè)使用證據已經能夠顯示,在生產者方面,將“金絲肉松餅”作為其產品名稱并配合各自的商標使用,而相關公眾在選購“金絲肉松餅”商品時,是以具體的商標為依據而非“金絲肉松餅”為依據。
其二,“被專業(yè)工具書、詞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
相關主體只要能夠提供專業(yè)的工具書、詞典中的解釋即可。
例如,最高院在審理時發(fā)現,現代漢語辭典中,SIMMONS席夢思是西式彈簧床的泛稱,彈簧床被直接稱為SIMMONS席夢思,席夢思直接解釋為彈簧床墊。
其三,“由于歷史傳統(tǒng)、風土人情、地理環(huán)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
例如,“盲公餅”的形成是因為特定的歷史起源、發(fā)展過程。之所以“盲公餅”并未被認定為通用名稱,是因為在長期的經營中,其商品的提供者具有唯一性。故“盲公餅”兼具了商品名稱和商標的作用。
在此需要說明關于認定約定俗稱的通用名稱的范圍標準,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
當然,基于歷史傳統(tǒng)、風土人情、地理環(huán)境等原因,某些商品所對應的相關市場相對固定,如果不加區(qū)分地仍以全國范圍相關公眾的認知為標準,判斷與此類商品有關的稱謂是否已經通用化,有違公平原則。
但是,適用不同評判標準的前提是,相關主體應首先舉證證明此類商品屬于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
否則,是否構成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仍應當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作為判斷依據。
其四,“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
這一點主要是從訴爭商標申請人的主觀考慮,即商標申請人在申請時就具有主觀惡意,意圖通過將約定俗稱的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對其他經營者予以限制或者索要高額商標許可費等。
對此同樣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佐證。
例如,該申請人為行業(yè)內從業(yè)者;在先已經將該通用名稱使用在其商品/服務上;在先案例已經認定為通用名稱等情況。
在此種情況下,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而為之的做法則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意,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形。
最后,還需要考慮時間節(jié)點的問題,即在訴爭商標申請時或者注冊時的狀態(tài)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