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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視為意義商標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11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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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通常簡稱為“商標撤三”法則,如果你的商標符合以上一條件,則很有可能會被其他人申請撤銷,換句話說如果你的商標被搶注或者該商標正好符合你的需求,也可以依照此法則,采取先撤銷后申請的方式去獲得該商標,那么不被視為意義商標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以下這些情形算不得商標使用證據,例如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僅作為贈品使用、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如果僅提交這些證據同樣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例如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議、合同、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書面證言以及實物與復制品,另外有這些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不可抗力、破產清算、政府政策性限制、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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